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6年度,64號
IPCA,106,行專訴,64,2018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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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之簧片開關作開閉動作(車輛行走)時輸出高電位 ,而於簧片開關持續開或閉之狀態(車輛停止)時輸 出低電位」(見本院卷一第57背頁),亦即,該簧片 開關於車輛行走時,係感應永久磁石轉動時所產生的 磁場變化,而輸出一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並經由訊 號傳輸電路傳送出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熄火控制器 (由車輛停止識別電路8 、記憶裝置16及引擎控制裝 置28所構成),此時,該熄火控制器的車輛停止識別 電路8 判斷車輛為行走狀態,故其後之引擎控制裝置 28將不會控制使引擎停止;相反地,當車輛停止時, 永久磁石靜止不動,磁場不會產生變化,簧片開關呈 持續開或閉之狀態,訊號傳輸電路亦持續傳送零電壓 的訊號至熄火控制器,當該熄火控制器持續(即在時 態上進行一定時間)接收零電壓訊號後,該熄火控制 器的車輛停止識別電路8 判斷車輛為停止狀態並輸出 低電位0 ,故其後之引擎控制裝置28將可於條件滿足 下控制使引擎停止。其中證據4 雖未明確指出該脈衝 訊號之電壓為5V,惟觀諸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內容, 對於5V電壓之脈衝訊號欲解決什麼樣的問題、可產生 什麼樣的功效,均無任何說明,顯見專利權人於申請 系爭專利時亦認為5V電壓僅係單純為了適用熄火控制 器之規格的習知技術,5V電壓顯非專利權人申請系爭 專利時所欲解決問題及產生功效之改良所在,難謂具 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綜上,證據4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該磁性開關係感應驅動轉盤於轉動時其 內部磁鐵所產生的磁場變化,並將該磁性開關所感應 的磁場變化經由該訊號傳輸電路板傳送出一5V電壓的 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該熄火控制器,該熄火控制器 因此判斷該車輛處於行進狀態,當該車輛處於怠速狀 態時,該驅動轉盤靜止不動,該訊號傳輸電路板輸出 零電壓的訊號,當該熄火控制器持續接收零電壓的訊 號達一特定時間時,該熄火控制器控引擎進入熄火狀 態」之技術特徵。
⑥據上,證據4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 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對於證據4 並不具有 無法預知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 成,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參加人雖稱:證據4 進行熄火控制的依據是記憶裝置16 、加速開關11、及中立開關14的操作狀態,而非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所界定係依據「輪速訊號」控制是否執行怠 速熄火,況且證據4 記憶裝置16、加速開關11及中立開 關14的操作狀態(如ON/OFF )或者「開關」訊號皆無 法反映「輪速」,而且證據4 更未完整揭示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該熄火控制器接收訊號傳輸電路板所傳送的輪 速訊號,據以控制是否執行怠速熄火…該磁性開關所感 應的磁場變化經由該訊號傳輸電路板傳送出一5V電壓的 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該熄火控制器,該熄火控制器因 此(即根據『輪速訊號』)判斷該車輛處於行進狀態, 當該車輛處於怠速狀態時…持續…一特定時間時,該熄 火控制器控引擎進入熄火狀態」的全部技術徵,無法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輪速訊號」應解釋為「5V電壓的脈衝訊號」 ,而非速度訊號,已如前述,參加人以證據4 未揭露速 度訊號而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並不足採。 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界定「該熄火控制器接收訊 號傳輸電路板所傳送的輪速訊號,據以控制是否執行怠 速熄火…該磁性開關所感應的磁場變化經由該訊號傳輸 電路板傳送出一5V電壓的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該熄火 控制器,該熄火控制器因此判斷該車輛處於行進狀態, 當該車輛處於怠速狀態時…持續…一特定時間時,該熄 火控制器控引擎進入熄火狀態」,並未限定熄火控制器 僅接受單一訊號即據以控制怠速熄火,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範圍不僅包括根據接收之輪速訊號據以控制怠速 熄火,亦包括根據接到的其他訊號(例如證據4 中之加 速開關11及中立開關14等訊號)而據以控制怠速熄火, 是以,證據4 已揭露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依據輪速訊 號控制是否執行怠速熄火之技術內容,另證據4 已實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磁性開關係感應驅動轉盤於 轉動時其內部磁鐵所產生的磁場變化,並將該磁性開關 所感應的磁場變化經由該訊號傳輸電路板傳送出一5V電 壓的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該熄火控制器,該熄火控制 器因此判斷該車輛處於行進狀態,當該車輛處於怠速狀 態時,該驅動轉盤靜止不動,該訊號傳輸電路板輸出零 電壓的訊號,當該熄火控制器持續接收零電壓的訊號達 一特定時間時,該熄火控制器控引擎進入熄火狀態」之 詳細比對理由,已如前述。因此,參加人上開答辯理由 ,並不可採。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



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2 附加技術特徵「該 車輛更具有一碼表導線及一連接碼表導線的前輪,該車輛 之儀表裝置包含有一轉速指針,該驅動轉盤係連接該轉速 指針並受碼表導線控制而於車輛行進時轉動,並同時帶動 該轉速指針轉動」,其中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由證據4 說明書中譯文第2 頁第18至20行之記載「圖之左上方之車輛停止感測器7 係 由走行速度計之驅動軸所驅動而轉動之永久磁石之附近配 置簧片開關,於車輛行走時反覆開閉而於停止時保持開或 閉中之一方」(見本院卷一第57背頁)可知,設有永久磁 石之驅動轉盤係由驅動軸所驅動而轉動,而驅動軸本身係 由車輛之車輪所驅動而轉動,考慮證據4 之創作時期的技 術背景,可輕易推知如無特別記載,當時通常走行速度計 之驅動軸及驅動轉盤係經由鋼索與車輪連接,而由車輪所 驅動而轉動,且當時通常係藉由速度指針來表示行車速度 ,而非藉由如液晶螢幕等表示。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界定之碼表導線、前輪及轉速指針等技術特徵,僅係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習知技術,難謂具有無法預期之功 效,故整體觀之,證據4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 附加技術特徵,準此,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3、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係請求項1 或2 之附屬項,其權利 範圍包括請求項1 或2 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3 附加 技術特徵「該磁性開關係為一磁環開關」、請求項4 附加 技術特徵「該儀表裝置包含一框架,該框架上設有一位於 驅動轉盤一側的固定座;該磁性開關係設於該固定座上」 ,其中,其中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2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 說明書中譯文第2 頁第18至 20行記載「車輛停止感測器7 係由走行速度計之驅動軸所 驅動而轉動之永久磁石之附近配置簧片開關,於車輛行走 時反覆開閉而於停止時保持開或閉中之一方」(見本院卷 一第57背頁),其中該簧片開關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3 之磁環開關,故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附加 技術特徵;另證據4 上開走行速度計及磁性開關即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儀表裝置及簧片開關,證據4 雖未揭 露該走行速度計包含固定該簧片開關之固定座及框架,惟 證據4 已揭露簧片開關位於驅動轉盤的一側,因此將該簧 片開關藉由某一安裝構造而固定在走行速度計之框架上, 對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實屬依



證據4 所揭露之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者,是以,系爭專利請 求項4 所界定之框架及固定座,難謂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證據4 亦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加技術特 徵。綜上,證據4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之技 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相對於證據4 亦不具有 不可預期之功效,準此,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3 、4 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 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6 、7 附加技術 特徵「該訊號傳輸電路板係位在儀表裝置內部」、「該訊 號傳輸電路板係位在儀表裝置外側」,其中證據4 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 之 訊號傳輸電路,可實質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訊號傳輸電路板 ,亦如前述。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所界定該訊號傳 輸電路板位於儀表裝置內部或外側,顯見係訊號傳輸電路 板配置位置之選擇,非裏即外,僅單純為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設計車輛及儀表裝置時之構件配 置的考量,難謂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整體觀之,證據 4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之附加技術特徵,準 此,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6 、7 不 具進步性:
⒈證據2 為一種機車引擎控制方法及其裝置,係用於判斷機 車之運轉狀態,控制引擎自動熄火,及重新啟動引擎,以 使機車於停等怠速運轉時減少油耗(見舉發卷第47頁)。 證據3 為一種用於機車中的渦電流型計器,其透過磁鐵5 之旋轉運動量成比例產生之渦電流作用而旋轉轉子8 ,並 與磁鐵5 之旋轉運動量成比例變換為使轉子8 於最大360 度以內的角度運動量(見本院卷一第288背頁)。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比對:
①證據2 說明書第3 頁第3 至5 行記載「本發明是有關 於一種機車引擎控制方法及其裝置,特別是指一種判 斷機車之運轉狀態,控制引擎自動熄火,及重新啟動 引擎方法及其裝置」(見舉發卷第45頁)。是以,證 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車輛怠速熄火控 制裝置」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第17至20行記載「主開關201 與 煞車訊號開關單元202 電性連接,煞車訊號開關單元



202 電性連接至繼電器203 正端,繼電器203 負端電 性連接啟動開關204 ,啟動開關204 電性連接至蓄電 池200 負端」(見舉發卷第42頁),其中證據2 之主 開關201 及蓄電池200 可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主開關及電瓶,是以,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該車輛具有一主開關及一電瓶,該主開關用 以控制電瓶的電源供應」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2 說明書第11頁第5 至7 行記載「機車車速檢知 手段,係電容放電點火器209 透過車速感測器210 , 檢測機車車速是否低於車速預設值如3km ,用以判斷 機車是否處於靜止狀態」(見舉發卷第41頁),配合 證據2 圖式第3 圖(見舉發卷第32頁)可知,該機車 引擎控制方法包含有機車車速檢知手段及熄火控制手 段,且機車車速檢知手段係傳送一判斷機車是否處於 靜止狀態的車速訊號給熄火控制手段,該熄火控制手 段將可於條件滿足下控制使引擎停止。其中證據2 之 機車車速檢知手段及熄火控制手段,可分別相當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訊號傳輸電路板及熄火控制器;證 據2 所揭露機車車速檢知手段傳送至熄火控制手段之 訊號為速度訊號,其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 5V電壓的脈衝訊號有所差異,惟利用脈衝訊號計算速 度乃系爭專利申請前的通常知識,為參加人所自承( 見本院卷一第312 頁背面),故該差異僅係證據2 機 車車速檢知手段傳送訊號之簡單改變,為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 所揭露之內容 所能輕易完成者,並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準此, 證據2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車輛怠速熄 火控制裝置包含有一訊號傳輸電路板及一熄火控制器 ,其中,該電瓶供電予熄火控制器,該熄火控制器接 收訊號傳輸電路板所傳送的輪速訊號,據以控制是否 執行怠速熄火」之技術特徵。證據2 圖式第5 圖(見 舉發卷第31頁)揭示該機車具有一儀表裝置,惟證據 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儀表裝置設有一驅 動轉盤及一磁性開關,該驅動轉盤內部設有至少一磁 鐵,該磁性開關係裝設於該驅動轉盤的一側,該磁性 開關係感應驅動轉盤於轉動時其內部磁鐵所產生的磁 場變化,並將該磁性開關所感應的磁場變化經由該訊 號傳輸電路板傳送出一5V電壓的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 至該熄火控制器,該熄火控制器因此判斷該車輛處於 行進狀態,當該車輛處於怠速狀態時,該驅動轉盤靜



止不動,該訊號傳輸電路板輸出零電壓的訊號,當該 熄火控制器持續接收零電壓的訊號達一特定時間時, 該熄火控制器控引擎進入熄火狀態」之技術特徵。 ⑵然而,證據3 說明書中譯文第1 頁倒數第3 行至第2 頁 第5 行(見本院卷一第288 至288 背頁)及圖式第1 、 2 圖(見本院卷一第289 背頁)揭露一種測定車輛走行 速度之速度計1 ,包括:一設於框體12內並藉由來自車 輛之旋轉機構例如傳動裝置經由鋼索而旋轉之軸4 、一 固定於軸4 上方之磁鐵5 、一固定於與軸4 成一定角度 交叉之另一軸7 上而對應於上述磁鐵之旋轉量而旋轉之 轉子8 、一固定於框架2 之文字板10、一固定於軸7 之 轉速指針11。另證據3 說明書中譯文第2 頁第10至11行 、第14至17行(見本院卷一第288 背頁)及圖式第1 圖 (見本院卷一第289 背頁)揭露固定於速度計1 之軸4 之磁鐵5 之一側設有作為磁性感應元件19之簧片開關。 其中證據3 之速度計1 、軸4 、簧片開關及磁鐵5 ,可 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儀表裝置、驅動轉盤、 磁性開關及磁鐵。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該車輛更具有一儀表裝置,該儀表裝置設有一驅動 轉盤及一磁性開關,該驅動轉盤內部設有至少一磁鐵, 該磁性開關係裝設於該驅動轉盤的一側」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3 圖式第1 圖(見本院卷一第289 背頁)、說明書 中譯文第2 頁第10至13行揭露「將磁性感應元件19亦即 簧片開關配設於上述磁鐵5 之磁性電路中…將線路25固 定…而導出至上述框體12之外側…」(見本院卷一第28 8 背頁);說明書中譯文第2 頁第16至17行中揭露「上 述磁性感應元件19可以計側器之一機構部材亦即磁鐵5 控制」(見本院卷一第288 背頁);說明書中譯文第3 頁第13至14行揭露「…藉由構成為將上述磁性感應元件 面臨磁鐵之磁路而設置,同時將上述線路導出至框體之 外側」(見本院卷一第289 頁)。亦即,證據3 之構成 中,同樣為其磁性感應元件19於軸4 旋轉時感應其內部 磁鐵5 所產生之磁場變化,而磁性感應元件19感應磁場 變化藉由線路25傳送出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速度計1 之外部之其他車載裝置。其中,證據3 並未揭露該脈衝 訊號之電壓為5V,惟5V電壓之脈衝訊號為該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的習知技術,已如前述。 另,證據3 雖未明確指出速度計輸出之脈衝訊號可連接 至何種裝置,惟證據2 與證據3 同屬車輛或車輛構件生 產製造之技術領域,兩者於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證據



2 已揭露熄火控制器接收機車車速檢知手段傳送之速度 訊號來控制是否執行怠速熄火之技術特徵,而證據3 所 揭露之測定車輛行車速度之速度計,與證據2 之機車車 速檢知手段於功能作用具有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 所揭露內容,在面臨 欲進一步改良證據2 機車車速檢知手段之構造時,會有 參酌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中已存在之相關技術的動機, 將證據2 之機車車速檢知手段置換為相關技術領域且功 能作用相同之證據3 所揭露之速度計,並將證據3 速度 計之線路連接至證據2 之熄火控制手段。再者,證據2 說明書第11頁第5 至7 行記載「機車車速檢知手段,係 電容放電點火器209 透過車速感測器210 ,檢測機車車 速是否低於車速預設值如3km ,用以判斷機車是否處於 靜止狀態」(見舉發卷第41頁);證據2 說明書第11頁 第16至23行記載「熄火控制手段,係電容放電點火器20 9 讀取…機車車速檢知手段…檢知機車處於靜止狀態… 且已達自動熄火時間預設值如5 秒時…」(見舉發卷第 41頁);證據2 說明書第12頁第16至17行記載「上述實 施例中假設自動熄火時間預設值為5 秒,可達大幅省油 之功效」(見舉發卷第41背頁),由上開內容可知,證 據2 已揭露該機車車速檢知手段先判斷機車是否處於靜 止狀態,而該熄火控制手段於持續接收訊號達一特定時 間時,該熄火控制器控引擎進入熄火狀態。是以,證據 2 、3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磁性開 關係感應驅動轉盤於轉動時其內部磁鐵所產生的磁場變 化,並將該磁性開關所感應的磁場變化經由該訊號傳輸 電路板傳送出一5V電壓的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該熄火 控制器,該熄火控制器因此判斷該車輛處於行進狀態, 當該車輛處於怠速狀態時,該驅動轉盤靜止不動,該訊 號傳輸電路板輸出零電壓的訊號,當該熄火控制器持續 接收零電壓的訊號達一特定時間時,該熄火控制器控引 擎進入熄火狀態」之技術特徵。
⑷據上,證據2 、3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且具有前述之組合動機,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 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⑸至參加人雖稱證據2 、3 之時間相隔甚久,並無組合動 機云云。然證據3 所揭露之速度計可證明利用簧片開關 及磁鐵產生脈衝訊號,並將該脈衝訊號連接到車輛其他



構件之技術早於1977年即已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所知悉,並沿用多年( 例如2004年之證據6 亦 揭露相同之技術) ,對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而言,利用簧片開關及磁鐵產生脈衝訊號,並將該脈 衝訊號連接到車輛其他構件之技術,實為周知的通常知 識,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會有運 用該技術之能力,且基於證據2 所揭露內容,在面臨欲 進一步改良證據2 機車車速檢知手段之構造時,會有參 酌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中已存在之相關技術的動機,將 證據2 之機車車速檢知手段置換為相關技術領域且功能 作用相同之證據3 所揭露之速度計,並將證據3 速度計 之線路連接至證據2 之熄火控制手段。故參加人上述理 由並不可採。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中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又證據3 圖式第1 圖(見本院卷一第289 背頁),配合 說明書中譯文第1 頁倒數第3 行至第2 頁第5 行(見本院 卷一第288 至288 背頁)已揭露一種速度檢知裝置,其具 有用以測定車輛之行走速度之速度計1 ,該速度計1 包括 :一設於框體12內並藉由來自車輛之旋轉機構例如傳動裝 置經由鋼索而旋轉之軸4 、一固定於軸4 上方之磁鐵5 、 轉速指針11,其中證據3 之速度計1 、鋼索、旋轉機構、 軸4 及轉速指針11,可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儀 表裝置、碼表導線、前輪、驅動轉盤及轉速指針,故證據 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加技術特徵。綜上,證據 2 、3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特徵, 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 可預期之功效,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3、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係請求項1 或2 之附屬項,其中證 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2 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 說明書中譯文第2 頁第10至11行 (見本院卷一第288 背頁)已揭露該磁性感應元件19為簧 片開關,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附加技術特 徵;另證據3 中譯文第2 頁第10至11行、第2 頁第14至17 行(見本院卷一第288 背頁)及圖式第1 圖(見本院卷一 第289 背頁)已揭露該速度計1 包含框體12,於與框體12 之底面13一體地突出形成,且被驅動而旋轉之軸4 上之一



側之面15上設置有磁性感應元件19,其中證據3 之框體12 及面15可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框架及固定座, 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加技術特徵。綜上 ,證據2 、3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之 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相對於證據2 、3 之 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 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中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又證據2 之機車車速檢知手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6 、7 訊號傳輸電路板,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所界定該訊號傳輸電路板位於儀表裝置內部或外側,僅單 純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設計車輛及 儀表裝置時之構件配置的考量,難謂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內 容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2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6 、7 之附加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 、3 之組合已實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 項6 、7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 效,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6 、7 不 具進步性:
⒈證據2 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證據6 為一種回轉檢出裝置 ,其中渦電流型指示計器係於形成為コ字形之框體1 之底 面側軸支旋轉軸2 ,於旋轉軸2 之上端固定轉動磁鐵3 , 及捲繞此轉動磁鐵3 之杯形之導磁體4 ,並於旋轉軸2 之 上端中央形成下側軸承7 而軸支指針軸8 ,於指針軸8 之 上端固定有指針10,藉由轉動磁鐵3 之轉動運動所發生之 渦電流作用,使誘導板9 與扭力彈簧11之彈性力均衡,而 使指針軸8 所支持之指針10於文字板13上旋轉(見本院卷 一第64頁)。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儀表裝置設有一 驅動轉盤及一磁性開關,該驅動轉盤內部設有至少一磁 鐵,該磁性開關係裝設於該驅動轉盤的一側,該磁性開 關係感應驅動轉盤於轉動時其內部磁鐵所產生的磁場變 化,並將該磁性開關所感應的磁場變化經由訊號傳輸電 路板傳送出一5V電壓的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該熄火控



制器,該熄火控制器因此判斷該車輛處於行進狀態,當 該車輛處於怠速狀態時,該驅動轉盤靜止不動,該訊號 傳輸電路板輸出零電壓的訊號,當該熄火控制器持續接 收零電壓的訊號達一特定時間時,該熄火控制器控引擎 進入熄火狀態」之技術特徵,已如上述。
⑵證據6 說明書中譯本第〔0016〕段落揭露「圖1 、圖2 中,渦電流型指示器係於…框體1 之底面側軸支旋轉軸 2 ,於此旋轉軸2 之上端固定轉動磁鐵3 、…並於旋轉 軸2 之上端中央形成下側軸承7 而軸支指針軸8 。於指 針軸8 之上端固定有指針10,…藉由轉動磁鐵3 之轉動 運動所發明之渦電流作用,使誘導板9 及扭力彈簧11之 彈性力均衡,而使指針軸8 所支持之指針10於文字板13 上旋轉」(見本院卷一第64頁);第〔0017〕段落揭露 「轉動磁鐵3 係圓筒形,於其周面部分,S 極及N 極所 構成之4 極的磁極等間隔地交互著磁…」(見本院卷一 第64頁);第〔0020〕段落揭露「簧片開關15係如圖3 、圖4 所示,包含對應磁性變化而作動之一對接點部15 A 、…接點部15A 基於對應轉動磁鐵3 之轉動而變化之 磁極變化而作動(on、off )」(見本院卷一第64背頁 ),其中證據6 之渦電流型指示器、轉動磁鐵3 及簧片 開關15,可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儀表裝置、 驅動轉盤及磁性開關。是以,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該車輛更具有一儀表裝置,該儀表裝置設有一 驅動轉盤及一磁性開關,該驅動轉盤內部設有至少一磁 鐵,該磁性開關係裝設於該驅動轉盤的一側」之技術特 徵。
⑶證據6 說明書中譯本第〔0022〕段落揭露「…簧片15之 各端部與安裝於支架16之各端子焊接…另一側之端子18 則構成為可與外部電連接」(見本院卷一第64背頁); 第〔0024〕段落揭露「…因此基於簧片開關15之開閉次 數的輸出脈衝數會與旋轉軸2 之轉動數成比例變化,此 輸出脈衝訊號可作為各種訊號源而加以利用」(見本院 卷一第65頁)。亦即,證據6 之構成中,同樣為其簧片 開關15於旋轉軸2 旋轉時感應其內部磁鐵3 所產生之磁 場變化,而簧片開關15所感應之磁場變化則成為脈衝訊 號藉由端子18傳送至轉動檢測裝置之外部之其他車載裝 置。其中,證據6 並未揭露該脈衝訊號之電壓為5V,惟 5V電壓之脈衝訊號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 輕易完成的習知技術,已如前述。另,證據6 雖未明確 指出指示器輸出之脈衝訊號可連接至何種裝置,惟證據



2 與證據6 同屬車輛或車輛構件生產製造之技術領域, 兩者於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證據2 已揭露熄火控制器 接收機車車速檢知手段傳送之速度訊號來控制是否執行 怠速熄火之技術特徵,而證據6 所揭露之測定車輛行車 速度之指示器,與證據2 之機車車速檢知手段於功能作 用具有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基於證據2 所揭露內容,在面臨欲進一步改良證據2 機車車速檢知手段之構造時,會有參酌相同或相關技術 領域中已存在之相關技術的動機,將證據2 之機車車速 檢知手段置換為相關技術領域且功能作用相同之證據6 所揭露之指示器,並將證據6 指示器之端子連接至證據 2 之熄火控制手段。再者,證據2 說明書第11頁第5 至 7 行、第16至23行、第12頁第16至17行之記載,已揭露 該機車車速檢知手段先判斷機車是否處於靜止狀態,而 該熄火控制手段於持續接收訊號達一特定時間時,該熄 火控制器控引擎進入熄火狀態,業如前述。因此,證據 2 、6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磁性開 關係感應驅動轉盤於轉動時其內部磁鐵所產生的磁場變 化,並將該磁性開關所感應的磁場變化經由該訊號傳輸 電路板傳送出一5V電壓的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該熄火 控制器,該熄火控制器因此判斷該車輛處於行進狀態, 當該車輛處於怠速狀態時,該驅動轉盤靜止不動,該訊 號傳輸電路板輸出零電壓的訊號,當該熄火控制器持續 接收零電壓的訊號達一特定時間時,該熄火控制器控引 擎進入熄火狀態」之技術特徵。
⑷據上,證據2 、6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且具有前述之組合動機,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 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2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證據2 、6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中證據2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6 說明書中譯本第〔0004〕段落揭露「旋轉軸上 端側固設有旋轉磁石…,旋轉軸係經由撓性纜索而因來自 欲計測之轉動部分例如汽車之車輪的轉動而轉動」(見本 院卷一第63頁);第〔0016〕段落揭露「圖1 、圖2 中, 渦電流型指示器係於…框體1 之底面側軸支旋轉軸2 ,於 此旋轉軸2 之上端固定轉動磁鐵3 、…並於旋轉軸2 之上 端中央形成下側軸承7 而軸支指針軸8 。於指針軸8 之上



端固定有指針10,…藉由轉動磁鐵3 之轉動運動所發明之 渦電流作用,使誘導板9 及扭力彈簧11之彈性力均衡,而 使指針軸8 所支持之指針10於文字板13上旋轉」(見本院 卷一第64頁),其中證據6 之渦電流型指示器、撓性纜索 、車輪、轉動磁鐵3 及指針10,可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2 之儀表裝置、碼表導線、前輪、驅動轉盤及轉速指 針,故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加技術特徵。 綜上,證據2 、6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 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相對於證據2 、6 之組合 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準此,證據2 、6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3、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係請求項1 或2 之附屬項,其中證 據2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2 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又證據6 說明書中譯本第〔0007〕段落揭 露「為了偵測旋轉軸2 之轉動之有無以偵測怠速狀態,而 組裝有偵測轉動磁鐵之轉動的簧片開關」(見本院卷一第 63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附加技術特徵;另證 據6 圖式第3 圖(見舉發卷第129 頁)已揭露該渦電流指 示計器之框體1 上設有位於圓盤狀之轉動磁鐵3 一側的支 架16;該簧片開關15係設於該支架16上,其中證據6 之渦 電流型指示器、框體1 、轉動磁鐵3 、支架16及簧片開關 15,可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儀表裝置、框架、 驅動轉盤、固定座及磁性開關,故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4 之附加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 、6 之組合已實 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 求項3 、4 相對於證據2 、6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 功效,準此,證據2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3、4 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中證據2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又證據2 之機車車速檢知手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6 、7 訊號傳輸電路板,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所界定該訊號傳輸電路板位於儀表裝置內部或外側,僅單 純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設計車輛及 儀表裝置時之構件配置的考量,難謂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內 容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2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6 、7 之附加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 、6 之組合已實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 項6 、7 相對於證據2 、6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 效,準此,證據2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2 、原證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6 、 7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原證19為一種汽車用引擎之 自動啟動停止方法,其係於藉由汽車點火開關之操作啟動 該汽車之引擎後,將上述引擎設定於自動啟動自動停止控 制下,於汽車之初期發車後,檢測出此汽車為行進狀態時 ,基於此行進狀態檢測結果而使上述引擎維持運轉,於汽 車為停止狀態時則將其檢測出,並基於此停止狀態檢測結 果而使上述引擎自動停止(見本院卷二第288 頁)。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儀表裝置設有一 驅動轉盤及一磁性開關,該驅動轉盤內部設有至少一磁 鐵,該磁性開關係裝設於該驅動轉盤的一側,該磁性開 關係感應驅動轉盤於轉動時其內部磁鐵所產生的磁場變 化,並將該磁性開關所感應的磁場變化經由訊號傳輸電 路板傳送出一5V電壓的脈衝訊號的輪速訊號至該熄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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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山葉發動機研究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志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