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9年度,101號
IPCA,109,行商訴,101,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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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育樂活動規劃;策劃各種聯誼活動;影片錄影片碟影片 之製作發行;唱片錄音帶伴唱帶之製作發行;電台育樂節目 之策劃製作;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音樂會之籌辦、音 樂會演奏、歌劇話劇之演出、演藝經紀人」服務。準此,系 爭商標未使用於指定於電視節目之策劃製作等服務之註冊, 適用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註冊應予廢止。四、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可證明原 告於參加人申請廢止日前3年內,未使用系爭商標於其指定 之第41類「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查詢訂閱翻譯;各種書 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提供線上電子刊物服務(不可下載 );舉辦各種講座;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教育資訊;透 過網路、電視、廣播提供教學;娛樂資訊;休閒娛樂資訊; 兒童樂園;休閒育樂活動規劃;策劃各種聯誼活動;影片錄 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唱片錄音帶伴唱帶之製作發行;電 台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音樂會 之籌辦、音樂會演奏、歌劇話劇之演出、演藝經紀人」服務 ,使相關消費者在交易市場認系爭商標為識別或區分服務之 來源,就上揭商品以觀,系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63條第1項 第2款之廢止註冊情形。準此,被告所為本件系爭商標部分 廢止成立之處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屬相合 。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無庸審酌部分說明:
本件事證已明確,原告雖聲請囑託學者鑑定原告主張之系爭 商標使用態樣,是否該當於維權使用,並聲請函詢東森電視 公司,為說明藝名與商標之使用差異,故在系爭商標廢止申 請日之前3年內,原告有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云云(見本院 卷一第234至236頁)。然原告未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與證據 ,已如前述。參諸是否適用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廢止 註冊情形,係本院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之職權,學者鑑定與 東森電視公司並不能證明原告是否有為系爭商標之使用。至 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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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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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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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