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5年度,56號
IPCV,105,民專訴,56,2017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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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器在感應到有東西通過後便自動亮起紅燈,並且在紅色停 止線燈亮起時感應到有物體通過時對控制者發出警報」為其 依據(原證5 第4 頁,本院卷一第31頁背面)。 ⒉【28】由上開回覆文字可以認定感應器會感測東西通過,並 使燈具亮起紅燈,但技術特徵(F )係界定「可令其相對應 之警示燈具及所有的主顯示燈顯示紅色光源」,亦即燈具尚 須區別為警示燈具及主顯示燈,其中前者須限於相對應者顯 示紅色光源,後者須所有均顯示紅色光源。而如【17】段所 認定,原告用以比對為主顯示燈者為系爭系統如本判決附圖 所示之停止線燈,則一處之停止線燈亮起時,是否所有之停 止線均會亮起,僅憑上開回覆文字,並無法認定。尤其是如 本判決附圖所顯示,停止線燈係設於直線滑行道或其他出口 滑行道,而非設在跑道邊,即使一處之滑行道上有礙障物, 而須亮起紅燈警示,並無須將他處滑行道之主顯示器亦亮起 警示,其他滑行道與跑道間之行進往來,應不受影響才是。 換言之,一處之停止線燈亮起時,他處之停止線燈並不會亮 起,比較符合事理。因此,應可認定系爭系統並不符合技術 特徵(F )之文義界定範圍。
⒊【29】又原告就此部分並無均等論之主張,同【19】段有關 民事訴訟採取辯論主義說明,即可認定系爭系統不符合技術 特徵(F )。
㈩【30】根據以上之論證說明,系爭系統並不完全符合系爭專 利請求項第一項之全部技術特徵,至少其中技術特徵(D ) 、(E )、(F )均不符合,系爭系統自不構成對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第一項之侵害。又因系爭專利請求項第八項為第一 項之附屬項,乃是在第一項之全部技術特徵上,額外附加其 他技術特徵,系爭系統既不符合第一項之全部技術特徵,自 亦不符合第八項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系統亦不構成對於系 爭專請求項第八項之侵害。至此,已可認定原告請求為無理 由,其餘爭點已無再行論述說明之必要。
三、基於上述爭點之分析判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應一併駁回。四、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再一一 論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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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翔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