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9年度,4號
IPCV,109,民專上,4,2020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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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由自為判斷。再者,系爭專利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慧局)於99年5 月7 日審定核准專利,職是,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應以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即 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㈡次按,由於判斷專利有無進步性之相關事實,往往涉及專門 知識,而專利權人、舉發人或其等訴訟代理人、專利專責機 關之代理人等,多係具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相關知識或技 能者,是以當事人就「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 術水準之認定加以爭執時,自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並具體 指明該事實涵攝於個案之先前技術組合後,對於進步性之決 定究有何影響。如當事人已於事實審就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 所揭露之內容間有何差異,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 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加以 辯論,應認當事人已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論(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 度判字第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當事人已於本院就  系爭專利與無效證據所揭露之技術內容間有何差異,以及參 酌上開技術內容,是否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進行辯論 ,本判決並據以說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後述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認當事人已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論, 先予敘明。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1 ): 系爭專利是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包含有 下述之步驟:a .柱鋼筋組立;b .架設柱及橫樑框架,對 應各柱、橫樑分別於各柱與橫樑之外緣架設框架;c .框架 量測及校正;d .設置網模,於各柱、橫樑之各框架分別設 置網模,並將各網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 e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清水模或網模以形成各樓之底版 ;f .橫樑筋、版筋組裝;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 好之柱、橫樑、版中,而成型出柱、橫樑、版等結構體,以 達到免除組模、拆模作業兼具降低結構體成本的優點(參系 爭專利發明摘要,見原審卷1 第35頁)。
 2.系爭專利請求項分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3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 為附屬項。又上訴人主張系爭工法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均等範圍,被上訴人除抗辯系爭工法未侵害前揭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均等範圍外,並抗辯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應撤 銷之事由,故以下僅依兩造所爭執之請求項為技術分析:



請求項1 :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 含有下述步驟:a .柱鋼筋組立:其係於整地完 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柱、橫樑 、牆位置的放樣,接著於各柱之位置以多數之鋼 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且於該多數 鋼筋之外周以數個環狀箍加以圍束;b .架設柱 及橫樑框架:分別於各柱與相鄰橫樑之對應外緣 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 為柱或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c .框架量測及 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 正之動作;d .設置網模:於各柱、橫樑之各框 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各柱、橫樑之網 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e .舖 設各樓之底版:舖設清水模或網模之其中之一者 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以複數支柱支撐於該清水 模或網模之底部,繼而使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 底側與下方地面間,並分別於步驟a ~e 間機動 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且上述以網模架構上樓層 之底版時之作法為:於兩對應之橫樑架間設數個 橫跨之沖孔骨架,再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 形成上樓層之底版後,並以支柱支撐於該網模之 底部,繼而以若干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 方地面間;f .橫樑筋、版筋組裝:分別於橫樑 與樓版舖設橫樑筋、版筋;g .灌漿:將混凝土 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版內部,以使混凝土 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 裹,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構體。
 ㈣系爭工法之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2 ): 1.系爭工法為被上訴人何政諭於系爭工程中所採用之「鋼網牆 - 免拆模板工法」。上訴人於起訴時提出系爭工程施作外觀 照片(見原審卷1 第61至71頁),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見 原審卷2 第257 頁),自可據為本件侵權比對基礎。 2.系爭工法係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 含有下述步驟:a .柱鋼筋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 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柱、橫樑、牆位置的放樣,接著 於各柱之位置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 ,且於該多數鋼筋之外周以數個環狀箍加以圍束;b .架設 柱及橫樑框架:分別於各柱與相鄰橫樑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 ,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柱或橫樑側寬之柵 欄形框體;c .框架量測及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之框



架進行量測及校正之動作;d .設置網模:於各柱、橫樑之 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各柱、橫樑之網模分別 固定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但於各橫樑之各框架固定 網模前,先於各橫樑之框架內舖設橫樑筋;e .舖設各樓之 底版:以複數支柱支撐於板模之底部,繼而使各支柱抵住各 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並分別於步驟a 至步驟e 之間 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f .橫樑筋、版筋組裝:於樓版 舖設版筋,但橫樑於其1D步驟時已經先行完成舖設橫樑筋; 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版內部,以 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 ,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構體。
 ㈤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應撤銷之事由,其提出之 證據資料為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附 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其證據組合。茲就上開證據之技術 內容分析如下:
1.乙2 證1(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3 ): 乙2 證1 為92年12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307077 號「免拆 模式之鋼構工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 (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2 證1 為 一種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其包含有下述之步驟:a .建立 基座;b .設置型鋼,於各基座上鎖固H 型鋼,並於H 型鋼 外圍以數角鋼圍繞構成柱形;c .設置隔離架,於對應牆之 設置處架設數隔離架以形成牆形;d .設置鋼網,於各角鋼 以及各隔離架外緣分別設置鋼網,以分別形成柱與牆之灌漿 空間;e .覆設隔離膜於鋼網外緣;f .灌漿於柱與牆之灌 漿空間中。其中主要係藉由取用由樹脂與纖維混合成之隔離 膜,並將其覆設於各隔離架外緣之鋼網上,使混凝土灌注至 柱與牆之灌漿空間後,能由隔離膜攔阻泥漿防止其自鋼網滲 出(參乙2 證1 之摘要,見原審卷1 第279 頁)。 2.乙2 證2(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4 ): 乙2 證2 為90年3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425448號「鋼構建築 牆之施工方法」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 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2 證2 為一 種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該施工方法係可於一鋼構體之上 下兩橫樑間築建一建築牆,其包含有一導接件組設步驟、一 牆骨架組立步驟、一網層組設步驟、一灌漿步驟以及一牆面 整平步驟,為達到施工便捷及增加結構強度等預期功效,乃 於導接件組設步驟中將兩導接件分別固結於鋼構體的上下兩 橫樑上,再於牆骨架組立步驟中將第一ㄈ型桿焊結於兩導接 件上,以及第二ㄈ型桿焊固於兩橫樑的外側,並於第一、第



二ㄈ型桿上以連結桿連結,以組立出一牆骨架,之後再依序 實施其他步驟,以完成建築牆之築建(參乙2 證2 之摘要, 見原審卷1 第308 頁)。
3.乙2 證4(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5 ): 乙2 證4 為88年6 月公開之我國「建築工程施工界面整合之 研究」,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31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本計畫係以營造業者之管理者 立場,探討在承攬建築工程後,開工前各階段、施工各階段 、竣工、交屋、維修服務等之界面整合相關事宜(參乙2 證 4 之摘要)。
4.乙2 證5(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6 ): 乙2 證5 為62年2 月出版之我國「營造法與施工(下冊)」 ,發行所為茂榮圖書有限公司,其出版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 請日(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5.附件一:
附件一為91年1 月出版之我國「模板工程」,發行所為高立 圖書有限公司,其出版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 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6.附件二:
附件二為87年9 月20日出版之我國「混凝土施工」,出版者 為財團法人徐氏基金會,其出版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 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7.附件三:
附件三為80年7 月出版之我國「營造法與施工(下冊)」( 增訂版),發行所為茂榮圖書有限公司,其出版日早於系爭 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
 ㈥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組合,可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
2.乙2 證1 第1 、3 、7 、9 圖揭示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 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a .柱鋼筋組立:其 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柱、牆位 置的放樣,接著於各柱之位置以多數之鋼筋13縱向架設形成 柱之主要骨架結構,且於該多數鋼筋之外周以數個環狀箍筋 14加以圍束;b .架設柱框架:分別於各柱之對應外緣架設 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鋼23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柱柵欄形框 體;其中環狀箍筋14、角鋼2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環狀箍、角鐵之技術特徵。故乙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含有 下述步驟:a .柱鋼筋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 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柱、牆位置的放樣,接著於各柱之位 置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且於該多 數鋼筋之外周以數個環狀箍加以圍束;b .架設柱框架:分 別於各柱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金屬管 構成約略為柱柵欄形框體」之技術特徵。
3.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16至20行揭示:「d . 設置鋼網於 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以及構成牆形之各隔離架3 外緣分別設 置鋼網4 ,俾以由鋼網4 與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形成柱之灌 漿空間A ,以及由鋼網4 與構成牆形之各隔離架3 形成牆之 灌漿空間B 」等語(見原審卷1 第285 頁),其中,鋼網4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模結構,乙2 證1 雖未直接揭 示「焊合」之技術手段,然「焊合」技術手段,為一既有且 慣用的習知工法,此為依乙2 證1 之技術內容簡單改變而能 輕易完成,故乙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d .設置 網模:於各柱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各柱網 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框架之外側」之技術特徵。
4.乙2 證1 說明書第10頁第4 至8 行揭示:「f .灌漿,將混 凝土灌注至柱與牆之灌漿空間A 、B ,請參考第9 圖,該圖 中僅繪示出牆之灌漿空間B 之灌漿作業狀態,以使混凝土包 覆住各型鋼2 、角鋼23與隔離架3 ,並與外圍之鋼網4 相握 裹,而成型出柱與牆」等語(見原審卷1 第286 頁),故乙 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 至組立好之柱內部,以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 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而成型出柱等結構體」之技術特徵 。
5.乙2 證1 雖未揭露「a . 柱鋼筋組立:於基礎面進行橫樑位 置的放樣;b . 架設橫樑框架:分別於相鄰橫樑之對應外緣 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橫樑側寬 之柵欄形框體;c . 框架量測及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 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正之動作;d . 設置網模:於橫樑之各 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橫樑之網模分別焊合於橫 樑之框架之外側;e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清水模或網模 之其中之一者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以複數支柱支撐於該清 水模或網模之底部,繼而使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 方地面間,並分別於步驟a ~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 ,且上述以網模架構上樓層之底版時之作法為:於兩對應之 橫樑架間設數個橫跨之沖孔骨架,再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 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後,並以支柱支撐於該網模之底部,



繼而以若干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f .橫 樑筋、版筋組裝:分別於橫樑與樓版舖設橫樑筋、版筋;g .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橫樑、版內部,而成型出 橫樑及版等結構體」等技術特徵。惟查:乙2 證2 第1 至5 圖揭示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含有 下述步驟:a .鋼柱11補強筋34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 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鋼柱11、橫樑12、建築牆7 位置的放樣;b .架設橫樑框架:分別於相鄰橫樑12之對應 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第二ㄈ型桿32構成約略 為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d .設置鋼網層41:於各柱、橫 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鋼網層41,並將對應各柱、橫樑之 網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等技術特徵。其中 鋼柱11、補強筋34、建築牆7 、第二ㄈ型桿32、鋼網層41,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柱、鋼筋、牆、金屬管、網模等 結構。故乙2 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a . 柱鋼筋 組立:於基礎面進行橫樑位置的放樣;b . 架設橫樑框架: 分別於相鄰橫樑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 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d . 設置網模: 於橫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橫樑之網模分 別焊合於橫樑之框架之外側」之技術特徵。又乙2 證2 說明 書第6 頁第14至16行揭示:「樓承板13上鋪設有事先由機器 編設而成的點焊網14,而前述橫樑12上分別開設多數管孔15 ,以供電路管線、水路管線穿設」(見原審卷1 第312 頁) ,其中,點焊網14、樓承板1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 模、底版,故乙2 證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e .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網模之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分別於 步驟a ~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復參酌乙2 證2 第一、四、五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3行-說明書第8 頁第4 行揭示:「兩鋼網層41間形成一容漿空間42,並在網層鋼41 接近上方橫樑12處開設一灌漿口43。該灌漿步驟5 ,係將泥 漿由灌漿口43灌入容漿空間42內,由於鋼網層41的網目甚小 ,而可有效將泥漿封擋於容漿空間42內,待凝固後,即形成 粗胚牆面51」(見原審卷1 第313 至314 頁),因牆骨架35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骨架,故乙2 證2 亦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 樑,以使混凝土包覆住框架及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 ,而成型出柱、橫樑等結構體」之技術特徵。
6.乙2 證4 圖2.13揭示鋼筋位置校正,表5.5 編號3 揭示3 柱 筋組立的箍筋綁紮確實,間距依圖說放置之技術特徵(見原 審卷2 第143 頁),表5.5 編號6 揭示6 樑版組模的版模施



工完成校正平整度、表5.5 編號7 揭示樑版配筋的版筋起拱 位置是否正確,故已揭露對於柱筋、樑版配筋等在施工建造 過程中均進行位置校正之技術特徵(見原審卷2 第144 頁) ,雖乙2 證4 並未直接揭示對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 正,然因此量測及校正的施工步驟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 亦即對建築物的柱或樑建造位置的角鋼進行量測及校正作業  為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熟悉之技術,如此才可以使建造  完成的整體建築物各柱體或各橫樑位在建築設計的位置,若 沒有經由此量測及校正步驟,則所建造完成的各柱體或各橫 樑極可能呈現歪斜或無法符合建築圖上的設計要求,因此任 何建築物在建造時必須進行量測及校正,此步驟實為一般現 有的建築工法,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1c .早已見於申請前已 存在的建築工法中,而實屬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早已被公 開,故系爭專利的步驟1c僅是對柱筋、樑版配筋位置校正的 簡單運用而已,故乙2 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c . 框架量測及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 正之動作」之技術特徵。
7.乙2 證5 第78頁及圖7 -96揭示有關混凝土各部分之模板組 立方式(見原審卷2 第179 頁);第77頁揭示「清水混凝土 要求模板之水密性高…。混凝土澆置完成後,鋼管及隔件用 圓鋼留置其內,其餘均可拆下重用。」(見原審卷2 第17 8 頁);第77頁及圖7 -94揭示清水模板之緊結器(見原審卷 2 第178 頁);第78頁揭示支撐柱下應以墊木板承受,以防 不均勻沉陷,並於支柱腳部插襯楔形三角木穩固,圖7-96 揭示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見原審卷2 第179 頁);第78頁揭示木工須熟練,混凝土埋設物(如水 電配管)應妥加校核(見原審卷2 第179 頁);第57頁及圖 7 -59揭示一般常見之梁版式鋼筋混凝土之各部分構造詳圖 、第58頁及圖7 -59揭示梁版式R .C構造之各部詳圖(見原 審卷2 第173 至174 頁)。故乙2 證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 「e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清水模或網模之其中之一 者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以複數支柱支撐於該清水模或網模 之底部,繼而使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 並分別於步驟a ~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f . 橫樑 筋、版筋組裝:分別於橫樑與樓版舖設橫樑筋、版筋;g .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版內部,以使混 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 構體」之技術特徵。
8.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具組合動機: ⑴乙2 證1 為「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所揭露施工步驟為:



建立基座、設置型鋼、設置隔離架、設置鋼網、覆設隔離膜 及灌漿等,並記載由於先前技術使用鋼筋格網或鋼網仍有混 凝土的泥漿滲出問題,而創作出在施工步驟中以鋼網與覆設 隔離膜以攔阻泥漿。乙2 證2 為「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  ,與乙2 證1 相同均為一種建築物施工方法,其內容揭露施 工步驟為:連接件組設步驟、牆骨架組立步驟、網層組設步 驟、灌漿步驟及牆面整平步驟等,雖然在乙2 證2 所揭示的 內容或許未直接明確指出所欲解決的問題為混凝土的泥漿滲 出,但由其施工步驟內容中已明確揭露包括有一網層組設步 驟,而網層設置在牆骨架上,在進行牆的建築物灌漿時,即 具有以網層達到攔阻泥漿的目的及功效。乙2 證4 為內政部 所公開的「建築工程施工界面整合之研究」,所揭露內容與  各種建築物的施工有關,並針對建築物的各部構造施工中應 進行檢核的項目、分析、管理等以圖表揭露。乙2 證5 為「 營造法與施工(下冊)」的書籍,其內容介紹說明一般建築  物的基本施工步驟及工法或使用的建築器材與器具等,亦即 此證據所揭露相同為建築物的施工步驟及器材。是以,系爭 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面臨鋼筋混凝土結 構強度不足問題時,自具有合理動機參考乙2 證1 、乙2 證 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先前技術內容,依其所揭露者之 教示或建議予以應用或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發明,故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 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上訴人主張: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分 屬不同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及作用均不相同,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將之結 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見原審卷2 第 239-241 頁)。然查:乙2 證1 係「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 之技術領域、乙2 證2 係「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之技術 領域、乙2 證4 係關於「模板工程」之技術領域、乙2 證5 傳統「須拆模板」之技術領域,雖與系爭專利係以「鋼筋混 凝土」為建築結構之工法存有差異,然對於建築工法功能及 作用,仍屬具有關連性之技術領域,對於解決鋼筋混凝土結 構強度不足問題時,以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 2 證5 具技術領域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上之共通性,則該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合理動機來組合乙2 證 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發明,職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並非可取。 9.上訴人辯稱系爭專利此一步驟1e.「舖設各樓之底版」的步 驟係運用有沖孔骨架以及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



樓層之底版云云。但查,系爭專利此等沖孔骨架及其下緣的 網模僅僅係用於承載容置混泥土的灌漿材料及其它建材,並 沒有其它用途及功效,此部分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2 至10行、第9 頁第5 至9 行及第11頁末段至第12頁第一段等 內容可理解及獲得證實。況且,系爭專利於沖孔骨架下緣舖 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與現有技術的建築工法完全相 同,由於所欲建造的各樓之底版為位在兩對應之橫樑之間, 因而必須在兩橫樑之間架設有清水模板或沖孔骨架藉以承載 容置混泥土的灌漿材料及其它建材,又為了承載清水模板或 沖孔骨架及混泥土的重量,必須在樓底版與下方地面或下層 樓版間設置有若干支柱,藉由各支柱的頂撐而可依序完成各 樓之底版的建造,再者此工法步驟僅係使用不同構造的底版 ,而此種不同構造底版的替換,就工法步驟而言並沒有改變 ,僅僅為系爭專利申請時的公知且習用技術,並為一般熟悉 此項建築物建築工法的人士可輕易得知並予以轉用的習知技 術。因此,系爭專利此步驟的工法為習知技術,並早已運用 在現有建造建築物的工法中。職是,上訴人上開辯解,亦非 可採。
10.上訴人復陳稱「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3 行起已明確 說明『本發明係有關一種免拆模建築工法,尤指一種可免除 組模、拆模作業兼具降低結構體成本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 拆模建築工法』;說明書第11頁第5 行起:『綜上所述,本 發明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可達成以下成效 :一、…達到防止泥漿滲出以及降低後續處理費用之功效。 二、…大幅降低結構體之建造成本之功效。三、省下後續第 二次裝潢工程成本。四、…整理之施工效率相當高。』是以 系爭專利根本並非在於解決『面臨鋼筋混凝土結構強度不足 』之問題,而是著重在如何降低鋼筋混凝土之施工成本及提 升施作效率等問題云云(108 年12月27日民事上訴狀第11頁 及第12頁)」。然查,系爭專利使用材料為一般金屬建材( 免拆模板-金屬有筋擴張抓漿網固接於金屬鐵件),因為係 細孔目網模,故無法阻擋混凝土泥漿溢出。又系爭專利為模 板工程選項,模板工程為臨時,假設工程與建物結構無關, 建築結構來自鋼骨或鋼筋結合混凝土產生強度,與建物裝潢 工程無關,再者,系爭專利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中模板工程, 無法多層同時灌漿,所以施工效率有限,且系爭專利說明書 未記載其具有「降低成本」與「提升效率」之比較分析資料 ,作為其具進步性或新穎性之證明,故上訴人此部分所陳尚 非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得撤銷之事由



,於法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 訴人於本件民事訴訟均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權利。上訴人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至於上訴人即先位原告勁龍公司是 否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及系爭工法是否侵害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等其他爭執事項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 。從而,上訴人即先位原告勁龍公司或上訴人即備位原告蔡 清宗分別依前揭專利法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決如原 審訴之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即先位、 備位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 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而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 之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 自毋庸逐一論述,又系爭專利既有得撤銷之事由,本件即無 必要為中間判決,爰為終局判決,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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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龍鋼鐵成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榮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