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3年度,50號
IPCV,103,民專訴,50,201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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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5 行至第9 行、第17頁 第12行至第16行、第10頁第23行可知第一電極22為遮 光體,且第一電極22之材質為金屬。一般常見的電極 材料有氧化銦錫(ITO) 、氧化銦鋅(IZO) 、ZnO 、 SnO2、In2O3 等材料形成的透明電極,以及鉑、金、 鈀、銦、鋁、鎂、銀等材料形成的金屬電極,且原告 亦自承「透明電極之透光率極高(接近100%)」(見 本院卷三第130 頁),足認透明電極仍有部分光線無 法穿透而形成遮光狀態,況且,由被告所提之「ITO 透明導電薄膜:從發展與應用到製備與分析」之圖十 所示(見本院卷三第173 頁背面),可知一般氧化銦 錫所形成的透明電極其穿透率為75%至90%左右,顯 見透明電極亦非均為百分之百透光,而有部分透光之 態樣,是透明電極自為系爭專利「可遮光之金屬」( 指部分或完全遮光之金屬)之用語所涵蓋,是以原告 上開所述,要無足採。
⑸請求項7 「設於GaAs層或GaP 層之上」用語應解釋為「 (經粗糙面化之第二主面係)設於GaAs層或GaP 層之表 面上」:
①就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7 「設於GaAs層或Ga P 層之上」之用語,原告主張應解釋為「(經粗糙面 化之第二主面係)設於GaAs層或GaP 層之表面上」( 見本院卷三第129 頁背面),被告主張應解釋為「半 導體層積體(之經粗糙面化之面)下方設有GaAs層或 GaP 層(見本院卷三第118頁)。
②查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4 行至第19行揭露之「 若使半導體層6 與由金屬構成之反射層25作直接接觸 時,由於無法獲得良好的歐母接觸,因此於半導體層 6 與反射層25之間設有以降低此兩者間之阻抗為目的 之接觸層12。亦即,接觸層12係接鄰於設在半導體層 6 之第一主面(光取出面)之相反側的第二主面。… …接觸層12與反射層25之界面中至少與第一電極22對 向之一部分係經此粗糙面化處理」,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9 頁第4 行至第12行揭露之「於接觸層12之經粗糙 面化的面,形成有第一金屬層14」,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19頁第12行至第17行揭露之「透明電極層33經粗糙 面化後…透明電極層33之粗糙面形狀,透明電極層33 與第一金屬層14之界面係具有凹凸之界面」,以及搭 配圖式第1 、5 至7 、16、23、27圖可知,半導體層 6 與金屬層直接接觸時,因為晶格匹配較差,而無法



有較佳的歐姆接觸,所以一般會在半導體層6 與金屬 層間設有接觸層12、32(即GaAs層或GaP 層),為達 到系爭專利之散亂反射目的,則在反射層25之第一金 屬層14界面係具有凹凸之界面,由此可知系爭專利請 求項7 之「…..之上」僅是單純的描述在GaAs層或 GaP 層的表面上經粗糙化,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 前述經粗糙面化之面係設於GaAs層或GaP 層之上」用 語應解釋為「(經粗糙面化之第二主面係)設於GaAs 層或GaP 層之表面上」。
③被告雖稱: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圖7 實施例,可知「設 於GaAs層或GaP 層之上」應解釋為「前述經粗糙化之 面下方設有GaAs層或GaP 層」(見本院卷三第118 頁 )。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請求項6 之附屬項, 故其所載「前述經粗糙面化之面係設於GaAs層或GaP 層之上」中「前述經粗糙面化之面」自應為請求項6 所稱之「半導體層積體之(前述)第二主面」,復依 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揭示,半導體層積體之第二主面係 指位於發光層與第一主面(光取出面)相對之另一面 的表面(亦即:若光取出面為半導體層積體之上表面 ,第二主面即為半導體層積體之下表面),換言之, 申請專利請求項7 項僅係進一步界定「半導體層積體 之第二主面所位於之層為GaAs層或GaP 層」(另根據 說明書之揭示,可知所指GaAs層或GaP 層可為接觸層 ),因此其僅指「設於GaAs層或GaP 層之表面」,並 非如被告所稱僅限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圖7 之態樣,是 被告上開所述並不足採。
㈢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本發明之半導體發光元 件11係具備:包含發光層8 、用來取出從發光層8 所釋 出之光之第一主面,以及設於第一主面之另一側之第二 主面的半導體層積體6 ;設於半導體層積體6 之前述第 一主面之上的電極22;具導電性及對發光層8 所釋出之 光之反射性,並設於半導體層積體6 之第二主面側的反 射層25;於反射層25之半導體層積體6 的第二主面側至 少與電極22對向之部分形成有凹凸。」(見本院卷一第 29頁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文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一 所示。
  ⑵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3至7 ,上開請求項內容如下:




①第1 項:一種半導體發光元件,其特徵為具備:包含 發光層、用來取出從前述發光層所釋出之光之第一主 面、以及設於前述第一主面之另一側之第二主面的半 導體層積體;設於前述半導體層積體之前述第一主面 上的第一電極,其係由可遮光之金屬所構成;具導電 性及對前述發光層所釋出之光之反射性,且設於前述 半導體層積體之前述第二主面側的反射層,其中前述 反射層係由第一金屬層及第二金屬層經層積並藉由擴 散接合接合所構成;於前述反射層之至少與前述電極 對向之一部分形成有凹凸。
②第2 項:(刪除)。
③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記載之半導體發光 元件,其中,進一步具備選擇性設於前述半導體層積 體之前述第二主面與前述反射層之間的絕緣膜,其中 前述絕緣膜係選擇性設於前述反射層之該一部分外的 其它部分。
④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記載之半導體發光 元件,其中,前述絕緣膜之折射率係比前述半導體層 積體之折射率小。
⑤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記載之半導體發光 元件,其中,前述絕緣膜係從由氧化矽、氮化矽、以 及氮氧化矽構成之群中所選擇的任一個。
⑥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記載之半導體發光 元件,其中,前述半導體層積體之前述第二主面係經 粗糙面化。
⑦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記載之半導體發光 元件,其中,前述經粗糙面化之面係設於GaAs層或Ga P 層之上。
⒉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⑴原告主張附表1 所示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而被告並不否 認附表1 所示之產品間,涉及本件系爭專利有關之技術 特徵,該等產品均相同,因此僅以一項產品與系爭專利 進行侵權比對即可(見本院卷三第4 頁),是本件以 T14RMM產品(下稱系爭產品1 )作為系爭產品之代表與 系爭專利進行侵權比對分析。
⑵原證10為原告對系爭產品1 進行檢測之檢驗報告(見本 院卷一第111 至144 頁),惟被告否認原證10之真實性 ,經查:
①被告雖辯稱:原證10第18圖之驗證方法無法確認金屬 反射層係由金材料所形成,亦或是反向工程過程中之



污染物云云。惟查,原證10圖14係未經過機械層移除 電極以及化學蝕刻移除半導體層的SEM 影像,其僅是 針對系爭產品1 的縱向切割,在切割過程中,由於半 導體層尚未被移除,金屬層不可能向上污染半導體層 以形成凹凸;再者,由原證10圖29之系爭產品剖面 SEM 影像可知,反射層(Au)與磊晶層(Epitaxial layers)間具有凹凸,而在其它處並無凹凸的結構, 更可以證明凹凸結構為製程過程中形成的而非反向工 程過程中之污染物;末者,由原證10圖17或18之EDS 圖可知,在反射層的位置測到金成份,再由原告針對 不同位置所做的原證73圖17至22之TEM 檢測更可以進 一步證明系爭產品1 凹凸的成份為金、鋅、鎵、磷( 見本院卷四第165 至167 背面),足見在不同的凹凸 或反射層的位置處均量測到金成份,若如被告所稱金 材料係污染物,應僅會限於一處,顯見被告所謂系爭 產品檢驗到的金成分係遭汙染所致云云,並不足採。 ②被告又稱:原證10圖20中央圓形電極上方有暈狀色塊 ,而原證10圖12則無此暈狀色塊,原證10圖20之真偽 不明云云。惟查,原證10圖14之剖面為原證10圖12虛 線處,亦即表示原證10圖12是未經過機械層移除(移 除電極)以及化學蝕刻(移除半導體層)的上視圖, 而原證10圖20則為經過前述還原工程後的上視圖,但 由於中央的電極有殘存的情事而有暈狀色塊,且原證 10圖20之目的於檢視接觸孔是否有凹凸,中央的電極 是否有殘存則不影響接觸孔位置有凹凸的結果,是以 ,被告上開所指要無足採。
③被告又謂:原證10圖4 與圖14之中央圓形電極前後尺 寸不一,中央圓形電極之外部粗糙部份為外物污染云 云。惟查,原證10圖14係為圖12黃色虛線之剖面圖, 除了中央圓形電極外還跨越中央電極向外延伸的指狀 電極(如附圖二所示),超過100um 之粗糙部分應為 指狀電極而非外物污染,是以,被告上開所述亦不可 採。
綜上,被告所稱原證10所揭露之資訊係於檢測期間遭外 來物污染所致云云並不足採,是本件自得以原證10所示 之照片、圖片作為系爭產品1 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進 行侵權比對,又系爭產品1與附表1所示之其他43項產品 間之技術特徵均相同,已如前述,本件既以系爭產品1 代表所有系爭產品,則以下有關侵權之比對,即以系爭 產品稱之,而不再特別指為系爭產品1。




⑶系爭產品為LED 產品,該LED 具有半導體層積層A 、n 電極(Au)以及反射層(Reflecting metal-layer),其 中半導體層積層A 包含n 型接觸層(n-contact layer )、主動層(Active layer)以及p 型接觸層( p-contact layer ),該半導體層積層A 之上側有第一 主面,以及該半導體層積層A 之下側有第二主面,第一 主面上有n 電極(Au),第二主面側有反射層( Reflecting metal-layer),且在反射層(Reflecting metal-layer)表面有凹凸(其照片如附圖三所示)。 ㈣侵權比對分析:
⒈按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適用法規之 原則,亦即權利義務本體之發生及其內容如何,均應適用 行為時或事實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定(91年度台上字第 1411號判決參照)。又按專利法分別曾於99年8 月25日修 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下稱99年專利法);100 年 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下稱100 年專 利法);102 年6 月11日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下稱 102 年專利法);103 年1 月22日修正、103 年3 月24日 施行(即現行專利法)。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害其專利 權之行為係自98年10月1 日起至今(見本院卷一第6 背面 至7 頁),是本件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專利權,自應依其各 次侵權行為時間分別適用該時期之法律,合先敘明。 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03年更正本請求項1之範圍: ⑴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之文義範 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與系爭產品, 可分別解析為5個要件,均如附表2 所示。
②經比對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與系爭產品之 各要件:
要件1A特徵:由原證10之相關圖式可知,系爭產品 係為LED ,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之要件1A特徵。
要件1B特徵:由原證10之圖14至16可知(見本院卷 一第125 至126 頁),系爭產品為LED 具有半導體 層積層A ,該半導體層積層A 包含n 型接觸層( n-contact layer )、主動層(Active layer)以 及p 型接觸層(p-contact layer ),該半導體層 積層A 之上側有取出主動層所釋出之光的第一主面 ,半導體層積層A 之下側有第二主面,故從系爭產 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之要



件1B特徵。
要件1C特徵:由原證10之圖16可知(見本院卷一第 126 頁),系爭產品半導體層積層A 的第一主面上 有n 電極(Au),n 電極之材質為不透明的Au,故從 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 1 之要件1C特徵。
要件1D特徵:由原證10之圖17可知(見本院卷一第 127 頁),系爭產品半導體層積層A 的第二主面側 有反射層(Reflecting metal- layer ),由SEM EDS 光譜可知該反射層之材質為金(Au),該反射層 具導電性且可反射由主動層所釋出的光,由原證10 之圖23可知(見本院卷一第133頁),反射層( Reflecting metal- layer )係經高倍率TEM 後, 由TEM 截面可觀察到孔隙(void)而可知反射層( Reflecting metal-layer)係由2 個金屬層接合構 成,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 本請求項1之要件1D特徵。
要件1E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關「電極對向」 、「凹凸」用語應解釋為「面對電極之面」、「凹 陷和凸起」,先予敘明。由原證10之圖19、20可知 (見本院卷一第129 至130 頁),系爭產品一部分 的反射層(Reflecting metal- layer )表面形成 有凹凸,該反射層(Reflecting metal-layer)設 置於n 電極的另一側,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 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之要件1E特徵。 ③綜上,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之要件A 至E 可被系爭產品所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④被告雖辯稱:原證10之圖17、19所示之凹凸實際上位 於與n 電極正對向n 電極遮蔽之反射層部分以外的其 他部分,其並未文義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E 之 文義,且原證10圖10b 之剖面示意圖與實際以掃描電 子顯微鏡SEM 拍攝之圖14、16、17、19明顯不符云云 。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電極對向」係指「面 對電極之面」,並不限於電極正下方,業如前述,是 被告以系爭產品之反射層非位於電極正下方而主張不 為系爭專利要件E 之文義所讀取,顯不足採。再者, 原證10圖10b 僅為示意圖(見本院卷一第122 頁), 係在說明半導體層積層A 、n 型接觸層(n -contact layer )、主動層(Active layer) 、p 型接觸層、



n 電極以及反射層(Reflecting metal-layer)等相 對位置關係,原證10之圖14至17 、19 、20、23至25 、28、29、31等圖始為系爭產品以SEM 所觀察到的實 際照片,而使用SEM 所觀察到實際產品的照片可文義 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要件,已如前述,被告 以示意圖作為系爭產品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文義讀 取之證據,顯不足採。
⑤被告復辯稱:系爭產品之反射層之材質為包含Ga、P (磷)原子與Au金屬之合金,因磷為非金屬且具吸光 性,且合金層會增加吸光率,自不落入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反射層」之文義範圍云云。惟查 ,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反射層」僅界定 為「反射層係由第一金屬層及第二金屬層經層積並藉 由擴散接合接合所構成」,並未限定「金屬層」須「 百分之百」由金屬所構成,被告既不否認系爭產品之 反射層上有Au金屬,自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反 射層」之文義。再者,縱使系爭產品之反射層如被告 所指係由合金所構成,然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均知光經過界面則會穿透與反射,其中穿透 包含被原子所吸收等現象,反射包含散射等現象,既 然在半導體層與反射層間具有界面,則所謂「合金會 增加吸光率」不代表「合金不能造成光反射」,自難 以此認為系爭產品反射層係由合金組合,即無法達到 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反射層欲造成光反射 之功效。再由原告所提之原證79第21頁之AFM'SEM 及 NFP 等分析結果可知(見本院卷五第157 頁背面), 凹凸上方具有較強的光亮度,而沒有凹凸則呈現較弱 的光強度,是以系爭產品並無關於被告所述之光被吸 收導致光變弱之情事,因此,被告上開所辯均無足取 。
⑥本件無逆均等論之適用:
被告雖辯稱:系爭產品反射層上之凹凸係因熱製程造 成之擴散形成,且係為形成歐姆接觸層之用,就手段 、功能或結果上,均實質不同於系爭專利之凹凸,故 本件有逆均等論之適用云云。惟查,依被告所提之SE M 影像圖(見本院卷四第227 頁背面上圖、第231 頁 背面中圖,即被告答辯八狀第6 頁上圖、第14頁中圖 ),兩者均有擴散現象,然而兩圖之量測位置一者為 「凹凸處」,另一者為「無凹凸處」,惟兩處擴散現 象一致,此足證系爭產品上之凹凸與擴散現象兩者間



不具直接或相當因果關係。再者,若系爭產品上之凹 凸係製造過程中自然形成之「擴散現象」,其凹凸的 形狀應為平滑起伏,且依熱力學第三定律:「當一系 統達到穩定平衡時,熵(其物理意義為亂度)趨向最 大值」,簡言之,其亂度會趨向最大,擴散會無規則 的朝四面八方進行,然觀之附圖四所示被告所提之 SEM 檢測圖(見本院卷四第23 1頁背面,即被告答辯 八狀第14頁),系爭產品之凹凸高度變化大,且其形 狀為尖銳山峰狀,此與「擴散現象」所形成的凹凸形 狀不同,足見系爭產品之「凹凸」非為元件製程中所 伴隨之自然現象,而係刻意製作所形成之產物,是被 告以此主張兩者技術手段不同而有逆均等論之適用云 云,要無足取。
⒊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03年更正本請求項3之範圍: ⑴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進一 步限定:「其中,進一步具備選擇性設於前述半導體層 積體之前述第二主面與前述反射層之間的絕緣膜」(編 為要件G )、「其中前述絕緣膜係選擇性設於前述反射 層之該一部份外的其它部分」(編為要件H )。經查, 由原證10圖24可知(見本院卷一第134 頁),絕緣層設 置於半導體層積層A 與反射層(Reflecting metal- layer )間,且該絕緣層係設置於部分反射層( Reflecting metal-layer)上,因此,系爭產品可分別 讀取到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3 要件G 、H 之技 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3 既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 附屬項而包含請求項1 要件A 至E 技術特徵,而系爭產 品可文義讀取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要件A 至 E 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復參以系爭產品亦可讀取到系爭 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3 要件G 、H 之技術特徵,準 此,系爭產品自落入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3 之 文義範圍。
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03年更正本請求項4之範圍: ⑴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3 ,進一 步限定:「其中,前述絕緣膜之折射率係比前述半導體 層積體之折射率小」(編為要件I )。經查,由原證10 圖31可知,接觸層之材料為GaP ,由原證10圖28可知( 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絕緣膜之材料為氧化矽,由原 證10圖25c 可知(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SiO 之折射 率比氧化矽GaP 之折射率低,因此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



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4 要件I 之「其中,前述絕 緣膜之折射率係比前述半導體層積體之折射率小」技術 特徵。
⑵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4 既為依附於請求項3 之 附屬項而包含請求項3 要件A 至E 、G 至H 技術特徵, 而系爭產品可文義讀取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3 要件A 至E 、G 至H 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復參以系爭產 品亦可讀取到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4 要件I 之 技術特徵,準此,系爭產品自落入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 本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⒌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03年更正本請求項5之範圍: ⑴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3 ,進一 步限定:「其中,前述絕緣膜係從由氧化矽、氮化矽、 以及氮氧化矽構成之群中所選擇的任一個」(編為要件 J )。經查,由原證10圖28可知(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 ),絕緣膜之材料為氧化矽,因此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 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5 要件J 之「其中,前述絕 緣膜係從由氧化矽、氮化矽、以及氮氧化矽構成之群中 所選擇的任一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5 既為依附於請求項3 之 附屬項而包含請求項3 要件A 至E 、G 至H 技術特徵, 而系爭產品可文義讀取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3 要件A 至E 、G 至H 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復參以系爭產 品亦可讀取到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5 要件J 之 技術特徵,準此,系爭產品自落入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 本請求項5 之文義範圍。
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03年更正本請求項6之範圍: ⑴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1 ,進一 步限定:「其中,前述半導體層積體之前述第二主面係 經粗糙面化」(編為要件K )。經查,由原證10圖29可 知(見本院卷一第140 頁),半導體層積層A 之下側的 第二主面有粗糙面,因此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爭專利10 3 年更正本請求項6 要件K 之「其中,前述半導體層積 體之前述第二主面係經粗糙面化」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6 既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 附屬項而包含請求項1 要件A 至E 技術特徵,而系爭產 品可文義讀取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要件A 至 E 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復參以系爭產品亦可讀取到系爭 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6 要件K 之技術特徵,準此, 系爭產品自落入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6 之文義



範圍。
⒎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03年更正本請求項7之範圍: ⑴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7 依附於請求項6 ,進一 步限定:「其中,前述經粗糙面化之面係設於GaAs層或 GaP 層之上」(編為要件L )。經查,由原證10圖31可 知(見本院卷一第142 頁),半導體層積層A 之下側的 第二主面2 的粗糙面之材料為GaP ,因此,系爭產品可 讀取到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7 要件L 「其中, 前述經粗糙面化之面係設於GaAs層或GaP 層之上」技術 特徵。
⑵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7 既為依附於請求項6 之 附屬項而包含請求項6 要件A 至E 、K 技術特徵,而系 爭產品可文義讀取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6要件A 至E 、K 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復參以系爭產品亦可讀取 到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7 要件L 之技術特徵, 準此,系爭產品自落入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
⒏本件並無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
被告辯稱本件有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無非係以「The Morphology and Microstructure of Thin-Film GaAs on Mo Substrates 」(中譯:GaAs(砷化鎵)薄膜於Mo(鉬 )基板之型態學與微結構)一文為據。經查,先前技術阻 卻係指待鑑定對象與某一先前技術相同,或雖不完全相同 ,但為該先前技術與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 合,因此先前技術阻卻抗辯應以「單一先前技術」或「單 一先前技術與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為 之,尚不得以多份先前技術文件之組合為依據。本件觀之 上開文章(見本院卷三第105 至107 頁),內容僅為探討 以有機金屬化學氣相沈積(MOCVD ),在不同溫度下將砷 化鎵材料沈積於鉬基板上,砷化鎵生長之型態與微結構, 其中根本無任何關於系爭專利所請之半導體發光元件中諸 如「半導體層積體(含其中之發光層)」、「反射層(含 由二金屬擴散接合所構成,以及其上之凹凸)」、「第一 電極」等構件之揭示,換言之,被證17只是探討以特定方 式(MOCVD ),於不同溫度下,將砷化鎵材料沈積於鉬基 板上,砷化鎵生長之型態及微結構,與系爭專利所請半導 體發光元件之發明整體無實質關聯,準此,單憑該先前技 術文獻,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 3 至7 有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
⒐本件無法證明有先使用之事實:




被告主張系爭產品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有先使用之事實, 固據提出被證13至15之電子郵件影本、PO、收據、收貨單 等為證(見本院卷三第99至104 頁)。惟查,被告已於其 2008年年報第51頁第2 個表格中,揭露其已於2008年完成 「改善AlInGaP MS LED晶粒亮度及信賴」,且於2009年截 至3 月底,已將「AlInGaP MS LED晶粒亮度提升到400mcd 以上」,並於第70頁中述及「將再投入新台幣共500 萬元 整,以持續進行『MS紅/ 黃光產品持續改善』之研發」( 見本院卷三第51至53頁),是縱如被告所稱其於2005年已 有型號為MS系列之產品,且縱該等產品與2008年後之MS系 列產品型號相同,然上開年報已可認兩者之技術特徵有異 ,被告空言辯稱僅採用之基板不同云云,顯不足採。況且 ,相同型號未必可證明即有相同之技術特徵,被告所提上 開資料僅有型號而無任何有關產品技術特徵之記載,實無 從比對該等資料上所載之產品技術特徵與本件系爭專利技 術特徵是否相同,自難以此即認本件有先使用之事實,被 告上開置辯,顯不足採。
⒑小結: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03 年更正本請求項1 、3 至7 之專利權範圍,而侵害系爭專利,惟被告抗辯系爭專 利有應撤銷事由存在,是以下續為系爭專利有效性之判斷 。
㈤有效性分析:
⒈查系爭專利係於95年10月3 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 於98年10月1 日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專利公報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一第17頁),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 ,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 年7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93年專利法)。
⒉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 發明,得依93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 得發明專利。復按發明為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 者,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 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同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 項定有明文。 ⒊本件引證案之說明:
⑴被證1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二第56至97頁): ①被證1 為92年4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27848號「發光 元件及使用該發光元件之顯示裝置與照明裝置」專利 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4年10月28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1 係一種發光元件,其至少具備有發光領域之發



光層,以及反射前述發光領域發出之光的反射層的積 層構造,從與前述發光領域隔離之光抽出面抽出前述 發光領域發出的光,而前述反射層之一部分存在著光 散射部。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五所示。
⑵被證4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二第141至155頁): ①被證4 為94年1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501444A號「 具平面式全方位反射器之發光二極體」專利案,其公 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4年10月28日),可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4 係一種高萃光效率之發光二極體(LED) ,係其 有一反射之子裝置,以及形成該發光二極體之一方法 。其中一發光區被設置於一頂接觸點與一導體支撐座 之間,並延展出該頂接觸點下方之一區域之外。還有 一全方位反射器被設置於該發光區與該導體支撐座之 間。在一實施例中,該反射器具有一或多個導電接觸 點,係設置於對應於該頂接觸點下方之外之一區域。 在一實施例中,該反射器包括具有一折射係數介於約 1.10到2.25間之一介電層、延展過該反射器之接觸點 、以及一反射導電膜。絕緣低折射率區383 ,可包括 一電性絕緣物質,例如說二氧化矽(SiO2)或氮化矽( Si3N4),具有一折射係數介於約1.10到2.25間。其主 要示意圖如附圖六所示。
⑶被證5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56至170頁): ①被證5 為94年6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0520266A號「 半導體發光元件及其製造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係 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4年10月28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5 係一種半導體發光元件(1) 具有半導體區域(2 ) ,而該半導體區域(2) 包括:n 型半導體層(15)、 和活性層(16)、和p 型半導體層(17)、和第1 、第2 及第3 輔助層(13)、(14)(18)、和歐姆接觸層(19)。 在半導體區域(2) 具有光取出面功能之一邊主面(11) 的中央,連接陰極電極(8) 。在半導體區域(2) 的另 一邊主面(12),介著具有導電性的光透過膜(3) 與金 屬光反射膜(4) 結合。在金屬光反射膜(4) 上,介著 第1 及第2 接合金屬層(5)(6),與矽支持基板(7) 結 合。矽支持基板(7) 上連接有陽極電極(9) 。光透過 膜(3) 得以抑制金屬光反射膜(4) 和半導體區域(2 ) 之間的合金化。藉此構成,金屬光反射膜(4) 的反射 率可保持優良,且陰極電極(8) 和陽極電極(9) 之間



的順向電壓可降低。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七所示。 ⑷被證7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二第279至293頁): ①被證7 為93年9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0418208A號「 發光元件及發光元件之製造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 係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4年10月28日),可為系 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7 揭示發光元件100 中,係以具有發光層部24之 化合物半導體層的第一主表面作為光取出面,在該化 合物半導體的第二主表面側,透過具有反射面之主金 屬層10結合元件基板7 而構成;該反射面係使來自該 發光層部24之光往該光取出面側反射,其特徵在於: 該元件基板7 係以導電型為p 型之Si基板所構成,且 在該元件基板7 之主金屬層側10之主表面正上方形成 以Al為主成分之接觸層31。藉此提供:在具有透過金 屬層使發光層部與元件基板貼合之構造之發光元件中 ,具有良好之導電性之發光元件及其製造方法。其主 要示意圖如附圖八所示。
⑸被證10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三第75至92頁): ①被證10為94年4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I230472 號「半 導體發光元件及其製造方法」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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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