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勞簡字,103年度,6號
CYEV,103,嘉勞簡,6,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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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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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