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4年度,10531號
TPPP,94,鑑,10531,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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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判決,將第一審之原判決撤銷,改判乙○○無罪。甲 ○○部分則改依刑法第 213條、第30條登載不實之罪之 幫助犯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甲○○幫助公務員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他人罪,處有期徒刑 1年,減為有期徒刑 6月,緩 刑3年,確定在案。
三、(一)上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2年度偵 字第8763號、第8307號、第 15676號起訴書影本、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4091號刑事判決影本、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05號刑事 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 9月15日(93) 中分義刑慶決字第 12918號判決確定函影本等件附卷可 稽。並有「營建部承攬國立中興大學中正紀念堂及工程 科學館新建工程預算鉅額超支案調查報告」及其附件一 至附件四之78年4月4日簽呈、唐榮公司營建部工程合同 、勞務分包比價紀錄、投標須知模板工程施工說明、工 程明細表、結構鋼筋加工、彎紮勞務施工說明、中興大 學中正紀念堂、工程科學館新建工程支付瑞禧企業模板 、鋼筋勞務金額明細表、78年11月30日入帳之估驗計價 明細表、79年5月7日入帳之估驗計價明細表等件影本在 卷可證(詳如事實欄乙、四、所載附件一至附件四之證 據)。又陳啟璋所製作不實之該78年11月30日入帳估驗 計價明細表,確經李憲明及被付懲戒人甲○○審核蓋章 ,甲○○並蓋經理乙○○授權之「乙○○甲章」職章等 情,復有經李憲明甲○○核章之該唐榮公司營建部工 程付款請款申請書及估驗計價明細表等件影本在卷足憑 (按該申請書右上角所載製作日期為78年11月25日,申 請書及明細表均蓋唐榮公司會計課張丁彩 78.11.27.審 核章及會計室78.11.30.已製傳票章)。 (二)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亦不否認曾至系爭工地察看 ,及於前揭附估驗計價明細表之工程付款請款申請書上 核章等情事。雖申辯稱:1.渠雖曾至系爭工地,然因公 務與工地散布臺北、三重、高雄、斗六、臺中、桃園等 地,每次多將相關工地編於同一行程中,渠於中午時分 始由新豐唐榮公司出發,至臺中市中興大學工地察看之 時間與停留均極短暫,無法得知工程確切進度(僅知是 否進行中)。觀諸中興大學委請之監工建築師錢紹明劉明泉,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歷時數月,始將 工程數量及明細查清呈報法院,因之如何苛求遠在新竹 縣新豐鄉公司上班之申辯人知悉實際完工數量。2.陳啟



璋所呈報工程款沖銷之簽呈,係屬工程尚未總結,中間 過程之沖銷程序,衡諸一般慣習與常情,多以此係早就 已借出款項事後備查性質,最後俟工程完成後,尚須做 總結會算,而未予注意疏忽所致。再者,上開沖銷申請 簽呈依流程,業已由工地主任-承辦人、第三課課長、 會計、課員、課長審核後,方送至申辯人(副理),衡 情以申辯人每日之時間,精力與工作量,實亦難以詳核 ,致相信屬下分層負責而予以蓋章。況且申辯人於系爭 簽呈(按指78年11月16日簽呈)亦批註「擬依會計課簽 註意見」,足見申辯人確係相信會計課之把關始蓋章云 云,並提出證六、錢紹明建築師事務所函、證七、甲○ ○每日處理公事數量表、證78年11月16日簽呈等件影 本為證。
(三)惟查被付懲戒人甲○○所謂渠不知實際完工數量;渠根 據工務課及會計課所簽意見為書面審核等上述各節申辯 ,已為前開刑事確定判決所指駁不採。就此刑事確定判 決論述甚詳,並指出:「參酌(1)……(5)前揭78年 11月16日於中興工務所簽呈影本,會計課會簽所載: 『採監督付款方式之核銷,仍應填寫計價單,依合約規 定之付款方式沖銷預借款』等語,被告甲○○於簽呈上 亦批示:『擬依據會計課簽註意見工地儘速計價沖銷』 等語。(6)本件工程嚴重落後,嗣且於 78年10月25日 由唐榮公司自行僱工辦理等情,既為被告等所明知,依 被告甲○○李憲明等人上開供述,彼等又多次至工地 視察,本件估驗計價單之日期為同年11月30日,甲○○ 於同年月16日且就計價方式為上開批示,在相距僅一個 月之情形下,則依工程款請領的情形看起來的狀況是: 『工程進度正常,工程款請款數額已近工程完工數量』 ,甚至在中正紀念堂之模板組立及科學館之鋼筋彎紮部 分,已呈完工狀態,與本工程建築師劉明泉錢紹明及 中興大學之業主代表劉清潭前開所證,實際工程進行程 度顯然不符,彼等既屬工務專業人員,如何主張不知浮 報工程數量?且就常理而論,現場是否已(達)完工階 段,以目視即可明瞭,何須如被告甲○○所辯,實際採 樣、丈量才能得知?是被告甲○○所辯,其係根據工務 課及會計課所簽意見,為書面審核云云,應屬遁詞,難 以採信。被告陳啟璋不利於己及被告甲○○李憲明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作為認定彼等犯罪之依據。被 告李憲明甲○○明知前開工程延宕之客觀事實及被告 陳啟璋於78年11月30日其職務上所製作之入帳估驗計價



明細表,就被告劉武崇實際完工數量為不實記載,仍予 核章通過,其有幫助被告陳啟璋登載不實之犯意至為灼 然。」等情(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 二)字第 105號刑事判決第49頁、第50頁)。而建築師 錢紹明劉明泉查報瑞禧公司、唐榮公司確切之施工數 量及明細,要與被付懲戒人甲○○至現場目視是否已完 成工程,兩者所需時間,顯然不同,不得相提並論。是 則被付懲戒人甲○○以建築師錢紹明劉明泉查報工程 數量函復法院歷時數月,執此申辯渠至現場查看不知工 程確切進度,不知實際完工數量云云,已無可取。所提 出之證六、錢紹明建築師事務所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 ,經核不足以為被付懲戒人甲○○有利之證明。又被付 懲戒人甲○○多次至工地視察,明知陳啟璋製作之78年 11月30日入帳估驗計價明細表所載瑞禧公司完工數量不 實,仍予核章,並非因公務繁忙,僅根據工務課及會計 課所簽意見為書面審核等情,業經刑事確定判決論敘甚 詳,已如上述,是則被付懲戒人甲○○尚難以其每日處 理公事數量甚多,及於78年11月16日簽呈批註:「擬依 會計課簽註意見」,而辭卸違失咎責。所提出證甲○ ○每日處理公事數量表及證78年11月16日簽呈,即不 足以作為免責之依據。就此偽造文書部分,按即被付懲 戒人甲○○李憲明明知工程延宕之客觀事實,及陳啟 璋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78年11月30日入帳估驗計價明細 表,就劉武崇實際完工數量為不實記載,被付懲戒人甲 ○○與李憲明仍予核章通過,幫助陳啟璋登載不實部分 ,被付懲戒人甲○○所為其餘各節申辯,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甲○ ○違失之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 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四、關於移送意旨認被付懲戒人乙○○就系爭工程涉有違失情事 ,及被付懲戒人甲○○尚涉及其餘違失情事部分: (一)關於唐榮公司承攬國立中興大學中正紀念堂及科學館弊 案,本件移送意旨認被付懲戒人乙○○為唐榮公司營建 部經理(前於副理任內涉案),有本議決事實欄甲、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載之違失情事;被付懲 戒人甲○○除有本議決事實欄甲、第二項第(二)款所 載:明知劉武崇於78年10月間退出該工程時之實際完工 數量,仍於陳啟璋所呈之78年11月30日入帳估驗計價明 細表上之審核資料文稿蓋章,准予通過,為有違失。經



本會審議結果,認被付懲戒人甲○○應負違失責任,已 如前述外,移送意旨認被付懲戒人甲○○,尚有本議決 事實欄甲、第二項第(一)、(三)、(四)款之違失 情事,無非以被付懲戒人乙○○甲○○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4091號刑事判決,論以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幫助侵占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 6 年,褫奪公權3年,各減為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 2年 在案為據,並提出上開刑案起訴書及刑事第一審判決書 等件影本為證。
(二)惟被付懲戒人乙○○甲○○申辯意旨均否認有上揭違 失情事。
1.被付懲戒人乙○○申辯稱:(1)渠至78年 7月1日起 ,受唐榮公司命令,才開始代理營建部經理之職務, 在此之前,長期受派在外擔任唐榮公司「臺大醫院新 建工程」施工處處長,對瑞禧公司之承攬及分包並未 參與,亦不知情;(2)陳啟璋於 78年11月30日所呈 入帳之估驗計價明細表,係由工地提出後,經營建部 第三課及會計課兩單位負責審核後,呈營建部副理孫 基興依照營建部作業慣例,逕行以其持有保管之劉政 哲授權之職章,代為核定,完成程序,並未再送申辯 人乙○○本人核定蓋章,渠不知有該浮報計價之情事 發生。( 3)本案工程與劉武崇解約收回由工務所負 責施工期間,工程款項沖銷作業,與前述計價作業流 程相同,是以渠不知所謂不實浮報等情事,亦未曾經 手蓋章。( 4)唐榮公司營建部採分層負責方式運作 經營,對於所屬審核完成,並未簽報不同審核意見之 呈核案,經理階層不可能有充裕之時間或體力,就所 附各項表報內容逐一檢算核對。是以第三次修正預算 書,渠僅就簽呈內容及預算統計總表等重點部分予以 詳細審閱,至於後附明細表共22頁計 467項,渠僅作 抽樣性之複核,無暇逐項核對,而無以查覺其中夾雜 鋼筋加工及模板兩項,有部分已完工而仍不當調高單 價之情形。移送書指控渠「明知」不當仍予審核通過 ,全非事實等語(詳見事實欄丙項)。
2.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稱:( 1)陳啟璋於招標前之 前置期間,請求唐榮公司先行徵求工班施工,該工班 所施作之先期模板組立及鋼筋彎紮之短期工作,向來 即無所謂承包資格之限制與規定。又唐榮公司依規定 進行公開招標比價程序,由瑞禧公司得標,渠未參與 該項招標事宜,如何明知瑞禧公司未具承包廠商資格



,而協助其得標。渠每次至工地巡視,走馬看花,亦 未與廠商接觸,不知其財務狀況。( 2)陳啟璋所呈 報款沖銷之簽呈,係屬工程尚未總結之中間過程之沖 銷程序,俟工程完成後,尚須做總結會算。上開沖銷 申請簽呈,依流程已由工地主任-承辦人、課長(第 三課)-會計、課員、課長審核後,方送至副理處。 衡情以渠每日之時間、精力與工作量,實亦難以詳核 ,致相信屬下分層負責而予以蓋章,且係相信會計課 之把關始蓋章。( 3)78年10月25日唐榮公司收回系 爭工程自行僱工繼續施作,工程既按期進行,請領工 資既經下屬各級審核,渠相信下屬之情形下,予以蓋 章。況自79年 1月起,有關上開工程請款,申辯人副 理級部分之審核工作,即改由他人或吳淇濱負責。移 送意旨遽謂渠明知,實有未合。( 4)系爭工程施工 期間,正逢臺灣經濟起飛物價暴漲時期,如不予調整 ,與實情不符,更礙工程之完成與結算。所調整之價 格均合理與正常之價位。且有關調整單價修正預算之 決定權限,並非在申辯人,而係依流程會集相關部門 ,逐級核批,斷非申辯人可隻手遮天等語(詳見事實 欄丁、戊項所載)。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乙○○辯稱渠至78年7月1日始代理營建 部經理,並未參與瑞禧公司之承攬及分包等情,業經提 出唐榮公司該項人事任免函令之七八唐人(一)字第36 05號函暨七八唐人(一)字第 06517號任免令為證。而 瑞禧公司分別於78年3月30日、同年5月15日簽訂中興大 學工程模板組立勞務部分合同、結構體鋼筋加工勞務部 分合同,有各該工程合同影本在卷足憑(見臺灣省政府 補充移送意旨所提出之附件二證據),是被付懲戒人乙 ○○申辯渠對瑞禧公司之承攬及分包並未參與,亦不知 情,並無協助劉武崇取得該項工程之共識等語,即屬有 據。又被付懲戒人乙○○辯稱陳啟璋所呈之78年11月25 日工程付款申請書及78年11月30日入帳之估驗計價明細 表,係由營建部副理甲○○以所持有保管之申辯人乙○ ○授權之職章(即營建部代理經理乙○○(甲)章)代 為核定完成程序等情乙節,業已提出該項工程付款申請 書及估驗計價明細表為證。被付懲戒人甲○○亦未否認 代為核章情事。是則被付懲戒人乙○○辯稱不知有該浮 報計價之情事發生等語,要非無據。
(四)次查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渠於76年 2月16日即未再兼 任唐榮公司營建部第三課課長,本案工程承攬時,渠並



非第三課課長。唐榮公司進行公開招標比價程序,由瑞 禧公司得標,渠並未參與招標事宜。而唐榮公司招標前 ,陳啟璋於前置期間請求公司先行徵求工班施工,向來 即無所謂承包資格之限制與規定等情部分,業經提出唐 榮公司七六唐人(一)字第 01287號該項甲○○副理免 兼第三課課長之人事命令函、瑞禧公司與唐榮公司營建 部簽訂之工程合同、陳啟璋78年 1月17日徵求工班施工 之簽呈、唐榮公司承攬國內外工程施工及購料作業程序 (見渠所提出之證一至證四號證據)等件影本為證。是 則被付懲戒人甲○○執此辯稱渠未參加該項招標事宜, 如何明知瑞禧公司未具承包廠商資格,又能如何協助其 得標等語乙節,即非無據。
(五)復查移送意旨所引據之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2年度訴 字第4091號刑事判決,因被付懲戒人乙○○甲○○等 不服上訴,否認有上揭違失情事,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05號刑事判決,予以 撤銷改判被付懲戒人乙○○無罪,被付懲戒人甲○○幫 助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處有期徒刑 1年減為有期 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已如前述。亦即認定被 付懲戒人乙○○無罪;被付懲戒人甲○○僅就移送意旨 如本議決事實欄甲、第二項第(二)款所載違失情事, 認定其犯幫助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就移送意旨其餘 各款所載之違失情事,被訴涉有偽造文書、貪污等罪嫌 部分,認其罪證不足,惟與已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 果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查上開刑事確定判決, 審酌被付懲戒人乙○○甲○○如前揭申辯意旨所示之 各項辯解暨所提出之各項證據、比價紀錄、工程合同、 工程付款申請書、估驗計價明細表、唐榮公司營建部各 項簽呈、唐榮公司函暨各項規定、相關證人之證述等相 關之證據資料,綜合辯論意旨,認定渠等罪嫌不足等情 如下:
1.就先行施工、比價及監督付款是否犯圖利罪部分: (1) 依唐榮公司有關規定,其營建部對外承攬工程, 其施工預算一時無法辦理完成或分包手續不及完 成,而工程進度確實亟待推展之情況,得由施工 單位依據公司規定先行施工,待完成分包手續後 ,再依決標單價計付工程款。且唐榮公司就其施 工中工程遇分包廠商無力繼續施工或施工情況欠 佳無力改善情況,在未解除合約並行重新發包之



前,為維持工程繼續推動以利工期掌握,得採監 督付款方式施工,採監督付款其實際支出金額超 過廠商依約可計價金額時,應依結算差額向承包 廠商及其連帶保證廠商追償補回等情。被告李憲 明及陳啟璋所言,當時工程之進行、分包非十分 順利等情,非憑空捏造,從而被告李憲明、陳啟 璋於77年10月間逕行決定由被告劉武崇先行施工 ,自難遽認與唐榮公司之規定不合。被告劉武崇 於取得該項工程後,自77年10月20日開工後工程 進度嚴重落後,作業無常,唐榮公司屢經中興大 學多次以解除契約相責,而多方謀求補救。且唐 榮公司於承包本件工程後,其施工進度即因臺灣 地區建築工人之短缺,工資持續暴漲,致施工困 難,工程進度已嚴重落後約達百天,而遭中興大 學函催若無法改善,否則將解約,被付懲戒人劉 政哲、甲○○李憲明等人為免工程之中斷,同 意採行監督付款方式,本係依其職權之裁量,未 可因之即認與陳啟璋間有何浮報或圖利瑞禧公司 之不法犯意。況且參酌前揭簽呈中載明:「四、 依目前該公司承攬價格與實際支付工資款額比較 ,經監督付款方式執行施工之結果,依約核銷款 額,勢不敷實際支付工資款額,雖有該公司同意 日後歸墊之協議,惟本公司不能不預作日後追償 之打算」(78年 9月13日於營建部中興工務所之 監督付款簽呈影本)、被付懲戒人乙○○於78年 11月16日於中興工務所簽呈影本,批示:「一、 應儘速依會計課簽見檢具核銷並沖銷預付款項。 對於超支款項則應即對承商及其保證人採取追償 行動。二、亟宜收回自辦全力趕工,至所增加費 用應依規定儘速檢討處理」等語,益見明瞭。
(2) 至於被付懲戒人甲○○乙○○ 2人,被告陳啟 璋就所謂內定(廠商瑞禧公司)一節,始終未提 及被付懲戒人甲○○乙○○參與其事,且被付 懲戒人乙○○係於78年7月1日始代理營建部經理 ,在此之前則任臺大醫院新建工程之施工處處長 ,並常駐臺大醫院工地負責工程施工,其間並未 參與中興大學工程之承攬及分包予瑞禧公司之事 實,並有唐榮公司83年11月29日唐人字第6385號 函附卷可查;則被付懲戒人甲○○乙○○ 2人 既未參與比價及監標,自不能以其 2人事後查悉



本件工程係由瑞禧公司得標承作,即認其 2人亦 有圖利之不法犯意,被付懲戒人乙○○甲○○ 被訴內定承包圖利罪部分之罪證仍有不足。
2.就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浮報工程價額數量罪部分: (1) 關於78年11月30日估驗計價表,被付懲戒人劉政 哲被訴幫助偽造公文書部分
①有關之計價請款,除非有爭議者外,不用送至 經理審核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乙○○於偵
查中供述甚明,核與證人即唐榮公司前營業部
經理胡兆康到庭證稱:營建部有關勞務及借款
之審查,經理只是原則核定,如有不同意見再
去瞭解,如無不同意見即依下級意見核准,另
工程付款申請書之營業部經理用章確有授權副
理蓋章決行等語相符。
②78年11月25日付款申請書及78年11月30日估驗 計價明細表均非被付懲戒人乙○○親自核章,
而係授權副理即被付懲戒人甲○○代為決行核
章之事實,迭據被付懲戒人乙○○供陳在卷,
核與被付懲戒人甲○○所供,前述估驗明細表
及付款申請書確由伊代行核章等語相符。
③由前揭78年11月16日簽呈所示,被付懲戒人劉 政哲在會計課會簽意見:「採監督付款方式之
核銷,仍應填寫計價單,依合約規定之付款方
式沖銷預借款」下,批示:「一、應儘速依會
計課簽見檢具核銷並沖銷預付款項。對於超支
款項則應即對承商及其保證人採取追償行動。
二、亟宜收回自辦全力趕工,至所增加費用應
依規定儘速檢討處理」等情及被告劉武崇前開
供述內容,固可認定被付懲戒人乙○○知悉因
物資上揚,工資調高,有關科學館及中正紀念
堂工程施工不敷成本,在採監督付款之情形下
,勢必產生超支情形,但此並非意謂,被付懲
戒人乙○○同意以虛偽記載工程估驗之方式為
之,況被付懲戒人乙○○未在前開估驗計價表
上簽章,如何認定其與陳啟璋等人間有犯罪聯
絡?是被告陳啟璋前開不利被付懲戒人乙○○
之供述,乏其他證據可佐,自不足採為不利被
付懲戒人乙○○犯罪之證據。
(2) 關於79年5月7日估驗計價表,被付懲戒人乙○○甲○○被訴幫助偽造公文書及第三修正預算書



部分:
①依唐榮公司90年8月9日90唐建字4046號函之說 明欄第二、三、四項所示,系爭中正紀念堂、
科學館新建大樓工程,有關經常性之施工事宜
,均責由主辦工務所負責執行,並由營建部第
三課負責督導及支援,營建部經、副理(督導
工務),採不定期之巡迴視察。營建部第三課
於每月月底根據各工地回報資料,整合填製「
重大工程執行概況一覽表」;於每月月初根據
各工地回報資料,另外填製「營建部施工中工
程預判統計表」,均陳報經、副理核閱。有關
個別工程分項完成數量部分,因個別工程均含
數百甚至千餘之工作項目,各個工作項目完成
數量無法逐一填列記載於前述表報中,均非屬
陳報內容之範圍。
陳啟璋79年5月7日入帳之估驗計價核銷案共計 4筆,即模板自行僱工三、四、五期款及鋼筋
加工自行僱工二期款,分別於79年1月5日、同 年3月30日、4月初提出,提出時間係於本案中 興大學工程收回自辦後,辦理第一次施工預算
修正之作業期間,俟該修正施工預算奉總經理
於79年 4月10日核定在案後,工務所檢送修正 施工預算書,並同時分別補具「估驗計價明細
表」送交會計課再為審核,後併陳 4件估驗計
價核銷案,由副理吳淇濱複核,並經吳淇濱以
營運部經理乙○○乙」之授權章逕代為決行
,而於79年5月7日同時完成入帳核銷手續。故 前開 4件估驗計價核銷案,均由工地人員負責
填具估驗計價明細表,並經審核單位人員書面
審核完成後,依程序均陳送副理吳淇濱複核,
再由吳淇濱以其所持用之「營建部經理乙○○
乙」之授權章逕代為決行。
③79年5月7日以後之估驗計價核銷案亦均由工地 人員負責填具估驗計價明細表,並經審核單位
人員書面審核完成後,除模板自行僱工六期估
驗計價及模板自行僱工追加一期估驗計價款係
陳送副理甲○○複核,再由副理甲○○以其所
持用之「營建部經理乙○○甲」之授權章逕代
為決行外,其餘均陳送副理吳淇濱複核,再由
吳淇濱以其所持用之「營建部經理乙○○乙」




之授權章逕代為決行等情,並有各該附件附卷
可考。
④被付懲戒人乙○○甲○○ 2人既採不定期巡 察,就個別工程分項完成之數量如何,又非所
屬陳報範圍之事項,其 2人依分層審核之書面
資料中,又如何能查悉被告陳啟璋有無浮報瑞
禧公司及其自行施工之工程價額及數量?預算
修正是否確實?更不能因其 2人知悉瑞禧公司
工程遲延,並同意被告陳啟璋採行監督付款甚
至自行施工,即謂其等有幫助陳啟璋浮報工程
數額之不法犯行,而79年5月7日估驗計價核銷 案,其估驗計價明細表,既均陳送副理吳淇
複核,再由副理吳淇濱以其所持用之營建部經
乙○○之授權章逕代為決行,可見被付懲戒
乙○○甲○○ 2人就此部分並未參與其事
,又如何能幫助被告陳啟璋浮報及共同登載不
實。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或間接證據得本
於推理作用論斷被付懲戒人乙○○甲○○
陳啟璋有浮報及就79年5月7日估驗計價明細 表、第三次預算修正書有登載不實之共同犯意
聯絡,或有幫助其犯罪之不法犯意,其 2人此
部分罪證亦有不足。
3.綜合所述,被付懲戒人乙○○被訴違反修正前戡亂時 期貪污治罪條例各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既均不能證 明,其犯罪即不能成立,被付懲戒人乙○○上訴意旨 否認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自屬有據,爰將原判決關於 被付懲戒人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為無罪之諭 知。至於被付懲戒人甲○○前揭罪證不足部分,因公 訴人認其與該院右開論罪科刑部分,互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經查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就被付懲戒人乙○○何以無本件 移送意旨所指之違失情事,渠否認犯罪自屬有據之理由 ;及被付懲戒人甲○○除本議決前述應予懲戒部分(見 本議決理由欄第二、三項所載)外,何以無移送意旨其 餘部分所指之違失情事(按即如事實欄甲、第二項第( 一)、(三)、(四)款所載之違失情事),其被訴該 部分犯罪不能證明之理由,業經於判決理由欄引證論敘 甚詳。而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所引據之刑事第一審判決 既經撤銷,補充移送意旨所提出之「營建部承攬國立中 興大學中正紀念堂及工程科學館新建工程預算超支案調



查報告」,既未敘明被付懲戒人乙○○有何違失暨被付 懲戒人甲○○就此部分(按即移送意旨如本議決事實欄 甲、第二項第(一)、(三)、(四)款部分)有何違 失。而該調查報告所附之附件一至附件八證據(詳見本 議決事實欄乙、第四項所載),除經引述資為被付懲戒 人甲○○應負違失責任,應予懲戒處分之證據(詳見本 議決第二、三項所載)外,其餘部分經核尚不足以證明 被付懲戒人乙○○有本件移送意旨所指之違失情事暨被 付懲戒人甲○○除前述應予懲戒處分部分外,尚有移送 意旨其餘部分所指之違失情事(按即移送意旨如本議決 事實欄甲、第二項第(一)、(三)、(四)款所載之 違失情事)。是被付懲戒人乙○○被指違失之事證不足 ,應不受懲戒。所聲請傳訊證人張丁彩陳啟璋及甲○ ○(按亦為本案被付懲戒人)部分,本會認無傳訊之必 要,併予敘明。又被付懲戒人甲○○此部分違失之事證 不足,應不予置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乙○○無同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梁 松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松 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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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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