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訴字,108年度,1438號
SJEV,108,訴,1438,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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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空間大小、使用功能、視覺效果、時間因素)來探討 分析,經修繕而回復原狀後,似乎是沒有留下仍有損害的 不良印象、後遺症或令人觀感不佳的影響等等,故研判房 屋交易市場交易價值並未因而貶損」等情,此有系爭補充 鑑定報告書第7頁鑑定結果(三)之答覆在卷可稽,且本 院審酌一般社會交易常情,亦常有房屋經修繕止漏後,價 值非但未貶損,反而有增值之情事。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應賠償其系爭房屋因漏水致交易價值貶損所受之損害225, 000元(或被告須減少價金而返還不當得利225,000元於原 告),亦非有據。
九、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書第16條約定、民法第360 條、第213條等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以回復系 爭房屋屋頂平台及室內之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價額未逾50萬元〔即 主文第1項之修復費用,依系爭補充鑑定報告書附件第5-1頁 附件五所示,僅共計254,348元(計算式:109,979元+144, 369元=254,348元)〕,爰引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假執行,就此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併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十一、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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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